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011-04-25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011年4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

公厅  残联厅发〔2011〕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第二条  为促进残疾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康复中心选址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六条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含日间床位和寄宿床位)。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七条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肢体残疾康复科(部):设有康复训练室(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部):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识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

4.视力康复科(部):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6.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二级康复中心

在一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或增设新的科室: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传统疗法室、药房等。

2.肢体残疾康复部:分设运动疗法室、作业疗法室、语言治疗室。

3.低视力康复科:分设视力检测室、屈光矫正室、视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资源协作开展矫形器装配等辅助器具服务。

三级康复中心

在二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设:

1.职业、社会康复室和心理科。

2.功能评定科。

3.分设偏瘫、截瘫、骨及骨关节康复科等科室。

4.分设运动疗法科、作业疗法科、语言治疗科。

5.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医疗科室。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各级康复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康复中心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幼教)教师。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1.4,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5%。

二级康复中心

每10—15张康复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康复床位配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1名眼科技术人员、1名矫形器技师;配备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人员;每10名残疾儿童配特教(幼教)教师1名。

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三级康复中心

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特教教师配置原则上同二级;配假肢矫形器技师2名;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人员各1名。

床位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九条  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第十条  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应有扶手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和正常使用及检修。

第十一条  以残疾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康复场所,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设有残疾儿童康复部门的康复中心,应有适合残疾儿童活动的户外游乐、运动场地。

第十二条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应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基本医疗设备和诊疗器具参照医疗机构有关要求。

(一)残疾人康复中心基本的康复设备和器具

功能评定  偏瘫康复器  视力康复

角度尺  训练网架  视力表灯箱

握力计  减重步行器(带跑台)  盲杖

秒表  康复智能训练器(上下肢)  便携低视力检测设备

音叉  跑步机(带坡升降)  助视器配镜箱

测听仪  轮椅  各类型助视器

智商测试仪  助行架  理疗

简易上肢功能评价器  腋拐  中频治疗机

电检耳镜、额镜  四角拐杖  音频治疗机

肌力计(等速肌力测试仪)  手杖  低频脉冲电疗机

平衡仪  电动站立床  神灯

脑电图机  OT  超短波治疗机

除颤仪  OT桌(可升降)  磁疗机

心电图仪  站立桌  颈椎牵引设备

肌电图仪  沙磨板组合  腰椎牵引设备

PT  平衡板  激光治疗仪

肩关节运动训练器  木插板  红外线治疗仪

牵伸训练器(拉力器)  分指板  紫外线治疗仪

上肢协调功能练习器  手指功能训练器  传统疗法

下肢功率车  手指阶梯  拨火罐

骨四头肌训练椅  套圈  针炙针(套)

PT凳  训练用球类  按摩床

体操棒与抛接球  保护腰带  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肋木  体操棍  职业康复

训练床  楔形垫  职业评定设备

PT训练床  认识图片(套)  缝纫机

滚筒  日常生活用具  编织机

沙袋组合  ST  电脑、打印机

平行杠  语言评定训练仪  扫描仪

阶梯(双向)  失语构音评定工具(套)  学习机

系列哑铃  语言发育迟缓评定工具(套)  支撑器

姿势矫正镜  认知图片(套)

(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设备器具

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备器具

训练用木条台、箱凳、梯背架、梯背椅

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正镜

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扶梯、地梯、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钻滚桶

大、小巴氏球、楔形垫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

图形认知组件、拼图、插板、玩具

儿童助行器、轮椅、拐杖、弹力绷带

多感官训练室设备(略)

2.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教育训练设备器具

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等设备、器具

集体课教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电视、饮水机、DVD、录音机、钢琴、多媒体训练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

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看图说话”用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音乐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等。

游戏活动室:配备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

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等。

个训室:配备个别化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录音机、音响、VCD设备等。

测评室:配备单向玻璃及扩音系统,在测评室外可以听和看见测评情况。

3.家长资源中心

多媒体等培训设备、残疾儿童康复辅导书籍、杂志、视听教材、训练器具、玩教具等。

4.儿童室外活动场地

秋千、滑梯、沙坑、球池、蹦床等大型玩具。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康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和与康复中心主要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诊疗规范、训练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有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仓、氧气供应系统、危险品库、配电室等。有完备的防火、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