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011-04-25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011年4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
公厅 残联厅发〔2011〕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以集中接受学龄前听障儿童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并对所有听障人群开展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听力干预、听觉言语康复、言语矫治等职务职能。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特别是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听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听觉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听障人群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促进覆盖城乡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的位置,特别是符合儿童安全防患及户外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基地选择、总面积设计和建筑设计上须执行(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88)教基字10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七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为听障人群特别是听障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康复服务的基层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40名,班级设置至少4个班,应与定点普通幼儿园定期开展聋健合一对口活动。主要功能是对听障儿童提供主观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评估;听障儿童学前教育、个别化康复训练及家长咨询指导等。
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4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9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8个聋健合一班。主要功能在一级机构功能基础上,具备:客观听力检测、听力诊断、耳模制作、言语矫治、人工耳蜗技术服务功能;感觉统合治疗等个别化训练功能;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的功能。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12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12个聋健合一班。具备在二级机构功能基础上,为听障儿童开展心理行为问题的诊断及干预功能。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八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首先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托幼园所办园资质,并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三类用房所需的房室要求,同时根据听障儿童的特殊需求设置相应的科室(部门)。
第九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满足第八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级别和特殊需求应分别设置以下科室。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设有行为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个别化训练室。
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检测室、助听器验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评估室、病案室。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室等。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儿童心理咨询室、评估室、病案室。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室等。
第十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个别化训练室与听障儿童配置比不少于1︰6。
第十一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活动室、个别化训练室内环境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小于0.5秒。
第十二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听力门诊部应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声场及测听室建设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三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及听力学技术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康复教师负责听障儿童康复教育,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接受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听力学技术人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听力测试及评估,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取得国家职业助听器验配师资格。保育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保育工作,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内集体教学师生配比全日制1∶6—1∶8,寄宿制不低于1∶5;个别化教学师生配比不低于1∶6。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内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70%。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配置首先应满足《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应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配备相应的听觉语言康复设备和儿童户外活动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设施。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一台纯音听力计和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
2.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评估的相关设备。
3.每班至少有一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言语康复专业用书籍。
二级、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有诊断型听力计,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性脑干反应、多频稳态、声导抗、耳声发射、耳模制作、助听器分析仪、人工耳蜗调试、康复评估等听力康复医学设备。
2.除按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教程》(1996年第25号令)配备基本设备设施外,还须配备开展听障儿童早期启蒙康复教育、康复训练、康复效果评估等个别化训练需要的玩、教、学具及评估设备。
3.配备可开展社区指导工作必需的仪器和设备。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听觉言语康复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诊疗规范、康复训练流程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二十三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六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