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1-12-27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1年12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厅  残联厅发〔2011〕2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

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障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

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

第十条  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康复评估数据填报工作。基层定点机构报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负责家长的培训工作。设立术前和术后家长培训课程,有计划,有讲义,有培训档案。家长对项目救助内容及标准知情率达100%。

第十三条  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示人工耳蜗救助的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

每所机构每年按照收训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术前术后阶段评估录像、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将项目受助人接受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每项救助内容需要由受助监护人签字,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六条  省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附件1-2: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须为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3、申请机构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

一、业务职能

(一)普及人工耳蜗知识

1、为患者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为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家长提供人工耳蜗知识培训。

(二)术前术后评估

1、具有对适应证患者进行术前筛查和术后康复评估的服务能力,包括小儿裸耳听力测试、助听听阈测试、听觉能力评估、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行为发育评估。

2、具有组织术前、术后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三)术后调机

能够承担人工耳蜗术后调试服务。

(四)术后康复

1、能够按照受助人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宜、有效的安置方式开展术后康复训练。

2、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工作流程,能够开展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促进听障儿童全面康复。

3、具有康复质量评价体系。

4、具备开展聋儿随班就读长期跟踪指导、评估的工作体系和能力。

(五)档案管理

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六)基层指导和评估

能够承担对基层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项目质量评估。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2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觉言语测试、儿童精神行为筛查和术后调机工作。

3、人员要求:

(1)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及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人工耳蜗调机师资格培训认证。

(2)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小儿行为测听(视觉定向反应测听、行为观察反应测听、游戏测听、纯音测听)及人工耳蜗调试能力。

(4)具备听觉言语评估、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能力。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培训取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家听觉口语法教师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档案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用品用具

(一)听力设备:具备开展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的设备(听力计必须具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游戏测听须配备玩具,声级计、HIPRO等)。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达到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的收训要求,其中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20名。

五、场地

在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听力评估场地:

1、人工耳蜗编程室1间。

2、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不少于1间。

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须在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通过基层达标验收且为合格。

3、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4、基层机构认定须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业务功能

(一)家长培训:能够为聋儿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

(二)术前评估:能够开展聋儿听力测试及评估。

(三)术后康复: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康复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确保康复效果。

(四)档案管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小儿行为测听(包括助听器验配后声场评估)、听觉言语测试。

3、人员要求:

(1)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初步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能力。

(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

(4)经项目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中聋委托举办的听觉口语法短期培训与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档案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一)听力设备: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基本设备,如听力计、视觉强化测试设备。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6名。

五、场地

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听力测试场地:

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