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准入标准
2011-12-27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准入标准
(2011年12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厅 残联厅发〔2011〕2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中心)是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各级政府及社会机构委托的公益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开展需求调查、评估适配、产品研发、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居家无障碍改造、居家辅具组合适配、咨询转介、知识宣传、维护维修、回收租借等服务职能。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辅具中心建设和管理,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辅助器具是指由残疾人使用的,用于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损伤、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帮助残障者补偿功能,克服障碍,改善生存质量,提高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本标准是辅具中心建设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条 辅具中心建设要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分类指导。
第六条 辅具中心建设要以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或残疾人人口数和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建设级别和规模。
第七条 辅具中心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方便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
第八条 辅具中心业务场地包括辅助技术产品与功能展示体验、评估适配、维修改制及适应性训练等。场地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规定。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九条 各级辅具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基本辅助器具服务,包括:需求调查、产品及技术展示、评估选配、使用指导、转介咨询、知识宣传、维护维修以及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二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辅助器具服务,包括: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产品研发、假肢矫形器装配、助视器验配、助听器验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家居无障碍改造、信息资讯、知识宣传以及对有关辅助器具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
三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专业水平较高的辅助器具服务,在二级机构职能基础上,根据残疾人需求开展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十条 各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1、综合服务科(部):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的评估选配、使用指导、维护维修等服务。
2、社区工作科(部):指导社区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及服务工作;培训社区服务人员;开展辅助器具转介服务、信息咨询、知识宣传等服务。
二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1、肢体辅具科(部):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工作;针对残疾人功能改善的特殊服务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助器具设计及定(改)制的专业化服务。
2、听力语言辅具科(部):开展听力语言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助听器验配等。
3、视力辅具科(部):开展视力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等。
4、假肢矫形器科(部):开展常规的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5、无障碍工程科(部):为残疾人提供家居环境无障碍设计改造服务。
6、社会工作科(部):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专业支持;开展辅助器具信息资讯、知识宣传等服务。
三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1、肢体辅具科(部):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工作;针对残疾人功能改善的特殊服务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助器具设计及定(改)制的专业化服务。
2、听力语言辅具科(部):开展听力语言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助听器验配等。
3、视力辅具科(部):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各类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低视力验配等。
4、假肢矫形器科(部):提供各类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5、无障碍工程科(部):开展公共和家居环境无障碍设计改造服务。
6、综合评估科(部):开展与辅助器具服务相关的个性化康复评估服务,为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方案提供依据。
7、综合康复科(部):开展以辅助技术服务相关的康复医学诊断、治疗和康复训练。
8、社会工作科(部):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专业支持;开展辅助器具信息资讯、知识宣传等服务;争取社会资源参与辅助器具服务;参与当地辅助器具服务相关规划、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辅具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10人,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6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二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30人,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6人。
三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0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辅具中心建设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辅具中心设备设施。
一级辅具中心。
1、肢体辅具服务:打磨机、砂轮机、焊机、切割机、台钻、热风枪、手持砂带机、手电钻、震动锯、工作台、移动工作台、台钳、平行杠、训练阶梯、五金工具、适配训练设施等。。
2、视力辅具服务:低视力远用视力表、低视力近用视力表;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图谱、视野计;带状光检影镜、电脑验光仪、试镜架、镜片箱;低视力验配箱、各类光学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滤光镜、放大软件、读屏软件、护眼灯、阅读架、大字读物;视功能训练图谱、光箱、视功能训练玩具等。
3、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耳模制作设备、声级计、额带镜、耳鼻科常用器械等。
二级辅具中心。
在一级中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备:
1、肢体辅具服务:肌电测试仪、真空泵、平板加热器、烤箱、承重取型架、气动石膏锯、风镐、激光对线仪、高低温水箱、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曲线据、石膏工具、矫形器工具、X光骨科看片灯箱、冲击钻、水平仪等。
2、视力辅具服务:裂隙灯、眼底镜、色盘、镜片焦度计、大字电话、视障标签笔、视障标记笔、点显器、生活情境模拟训练设备设施等。
3、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助听器性能测试仪等。
三级辅具中心。
在二级中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备:
1、肢体辅具服务:步态分析仪、压力测试系统、肌力测试仪、腊疗箱、高低频电疗仪、轮椅测量椅等。
2、视力辅具服务:视觉电生理检查仪、综合验光仪、听书机、盲杖、定向行走训练设备设施等。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辅具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辅具中心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辅具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辅具服务。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十八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