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目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的电子文本。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使用时请引用标准文本。
确定
纠错
如需反馈纠错信息、意见和建议,请发邮件至:
  mengfanhua@cdpf.org.cn,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选)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点击查看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