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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节选)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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