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节选)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节选)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