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节选)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