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节选)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公园访客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访客行为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完善访客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等相关机制。
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第四十二条国家公园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鼓励面向公众设立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