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目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的电子文本。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使用时请引用标准文本。
确定
纠错
如需反馈纠错信息、意见和建议,请发邮件至:
  mengfanhua@cdpf.org.cn,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确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节选)

(2002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公布)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法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