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目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的电子文本。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使用时请引用标准文本。
确定
纠错
如需反馈纠错信息、意见和建议,请发邮件至:
  mengfanhua@cdpf.org.cn,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确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节选)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点击查看法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