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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节选)

(2026年6月5日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0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

鼓励和引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促进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以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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