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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节选)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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