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节选)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