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节选)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节选)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