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节选)
(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