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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印发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在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在残疾预防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残疾预防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残疾儿童首诊、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等。

在康复服务方面,提出,建立康复机构分级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鼓励康复医师在具备条件的专业康复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医疗康复联合体建设;做好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将康复机构诚信经营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建立“医教结合”“教康结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之间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共享,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满足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等。

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站,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网络,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医疗、养老、残疾人康复事业融合发展等。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作,加快地方立法、配套政策建设。目前,已有河南、内蒙古、江苏、青海、云南、海南、山东、四川等地出台本省条例或实施办法。

链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