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残疾人事业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残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是指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办公厅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代拟并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以及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中国残联维权部为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

第五条 文件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难以确定的,可在报请会领导审阅前与维权部协商确定。

第六条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文件,在报请会领导审阅前,应当由我会牵头起草的部门或单位提交维权部完成合法性审核。

维权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送审文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审核完成后,维权部应当向起草部门或单位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核的意见,必要时出具《中国残联维权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根据审核内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维权部要对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中国残联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中国残联权力或者减少中国残联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部门或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会领导审阅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理事会审议或报请会领导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6日印发的《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