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43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43号建议

关于规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自身价值,融入社会,奉献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是他们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一条根本途径。但是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率偏低、就业层次偏低、收入水平偏低一直都是影响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此外,部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广大残疾人在就业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方面仍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等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再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中还明确提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理应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国家也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努力辅助残疾人就业,但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仍然严峻。据国家人社部2011年统计,尽管当时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已经超过6894万人,年均增长约15万人,5年时间里招录残障公务人员却只有92人,与我国拥有的8000多万残障人士数量,严重不成比例。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55.2万人(核减已注销和超年龄段残疾人),其中按比例就业74.9万人,集中就业29.1万人,个体就业64.2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4万人,辅助性就业14.3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28.2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30.1万人。仅为数不多的残障者按比例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在公务员招考方面,一些地方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比如2018年国家公**公告宣布2019年国家统计局将定向招录一名残障者,这是“国考”中首次出现残障公务员专招岗位。江苏也诞生了首例通过公开招录的“袖珍公务员”,为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打开了一扇窗。2020年浙江专设残疾人招录公务员报名系统,2021上海市残疾人专项报考公务员公告等。2020年国家公务员报考在公布的13849个职位共招录24128人中,中国残联、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5部门共明确定向招录6名残疾人,这标志着“国考”的大门不仅为残疾人敞开,而且越开越大。但是从制度层面分析,定向招录依然不足以为残疾人进入公职扫清制度障碍。

比如从湖南理工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视力残疾大学生谭劲松在岳阳云溪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但因视力体检不合格落选。谭劲松右眼失明,左眼矫正视力为4.5,这种身体条件能够进入考试环节,与以往相比,或许已体现出公务员招录机会上的平等。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其体检明显无法合格。可见,受制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残疾人进入公职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加上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一技之长、择业工种受限等各类因素,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的局面。目前残疾人参加公**的很大障碍有适合岗位少、学历要求高、体检标准高等难题。公**报名人数众多,有的竞争激烈的岗位甚至接近1万比1。在可选范围如此大的考试中,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需要有意识和行动的自觉。而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企事业单位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则明确规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比例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私营企业,自然有相关政府部门来考核其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没有达到,交钱免责是最便捷的途径。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否达到这个比例,谁来考核,谁来收取残保金,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

虽然在我国建国之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当中其实仍然存在一些漏洞。现阶段我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一般使用到的是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以及倡导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法。按比例分散就业尚且没有达到我国提出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以各种类型的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在这个领域当中的处罚力度不足,有关于惩罚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完善。

因此,建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公**、事业单位考试体检参照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仍然有部分条款禁止残疾人报考,建议给残疾人放宽体检标准,厘清不同岗位的不同条件资格和身体标准。在技能水平达到标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一些身体条件。

二、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约机制。

三、为保证各地出台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条例、规定更好落实,应该加大单独设岗、定向招聘力度,定期公布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启动追责机制。由于主管部门仅是支持各招录单位设置职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对于定向招录缺乏强制性规定。

四、针对残疾大学生毕业,文化水平和能力素质达到了招录的标准条件,建立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认证机制,以此提升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供给与残疾人需求相匹配度。借助残联‘大数据’,各地残联结合辖区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具体情况,对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着力构建就业市场对接、就业指导服务、就业信息匹配、就业数据追踪的“四位一体”精准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私人订制。

建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43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

近年来,残疾人公务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按比例就业公示有序推进,残疾人就业水平逐步提升。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残工委办函〔2017〕14号),要求在68个试点市全面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自觉贯彻落实有关政策部署,取得积极进展。在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有的部门定向招录残疾人,有的部门通过遴选方式安排残疾人公务员;还有如建议中提到的,上海、浙江等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开展残疾人专项招聘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也逐步开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国务院20217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

目前,中国残联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起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强化对未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规范制约,合理确定入职体检条件;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大定向招录残疾人力度,规范制约措施,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

同时,中国残联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残联年度重点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落实责任、精准施策,确保2021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当年就业情况好于往年。中国残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于7月31日前完成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摸底调查, 在实名制系统中建立涵盖每位毕业生基本信息、培训实习经历、职业特长、岗位推荐等内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中国残联要求各地残联在工作中通过协调残工委成员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岗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等措施,积极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更加充分就业。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