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47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47号建议

关于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自身价值,融入社会,奉献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是他们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一条根本途径。但是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率偏低、就业层次偏低、收入水平偏低的“三低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

2013年,中组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再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理应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但是,实事求是的讲,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是仅有为数不多的残疾人按比例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例如,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55.2万人(核减已注销和超年龄段残疾人),其中按比例就业74.9万人,集中就业29.1万人,个体就业64.2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4万人,辅助性就业14.3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28.2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30.1万人。

二是在公务员招考方面,虽然一些地方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国考”的大门为残疾人越开越大,但是从制度层面分析,定向招录依然不足以为残疾人进入公职扫清制度障碍。受制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缺陷,能最终进入公职者仍为极少数。

三是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残疾人参加公**面临着适合岗位少、学历要求高、体检标准高等难题。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需要有意识的自觉和行动的自觉。而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企事业单位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否达到这个比例,谁来考核,谁来收取残保金,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

建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公**、事业单位考试体检参照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仍然有部分条款禁止残疾人报考,建议给残疾人放宽体检标准,厘清不同岗位的不同条件资格和身体标准。在技能水平达到标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一些身体条件。

二、为保证各地出台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条例、规定更好落实,应该加大单独设岗、定向招聘力度,定期公布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启动追责机制。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认证机制,以此提升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供给与残疾人需求相匹配度。借助残联‘大数据’,各地残联结合辖区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具体情况,对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着力构建就业市场对接、就业指导服务、就业信息匹配、就业数据追踪的“四位一体”精准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47号建议的答复

贾红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为更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要求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中国残联将继续推动有关部门落实政策规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上逐步放宽对残疾人的身体条件要求。

二、关于加大单独设岗、定向招录和公示、问责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务员招考(聘)专设残疾人岗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强调:“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中国残联将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公务员定向招录(聘)和公示问责等工作。

三、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认证机制和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近年来,中国残联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了近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数据,为研判残疾人就业形势和培训状况、精准制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就业服务等提供了决策依据。2023年,中国残联基本完成了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2024年,地方各级残联对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中91.14万有就业意愿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开展了职业能力测评,截至6月底已完成87.56%。

同时,中国残联一直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抓实抓好。已经与教育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每年通过大数据比对,准确掌握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相关数据,指导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一对一”精准就业服务,确保“一人一策”服务率达到100%。并积极引导各地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规划、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

中国残联将继续指导推进地方完成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工作,进一步提升岗位供给与残疾人需求的匹配度。同时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后续跟进服务,有力促进残疾人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