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6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6号建议

关于心智障碍者的生活保障与发展的建议

一、目前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智障碍者的发病率大幅提高,为了让更多的孩子得到有效的康复,近年来国家在0-16岁康复补贴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政策倾斜,使绝大部分小龄段孩子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康复,也给家庭减轻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但目前16岁以上心智障碍者,尤其是成年心智障碍者,政府补贴只有每月重度残疾的80到100元护理补贴,以及少数进入阳光家园的少量补贴。从特校、普校毕业或者脱离康复机构以后,由于大龄托养机构较少,费用也全部由家庭承担,所以很多家庭选择让孩子回归家庭,由于家长特殊教育专业能力薄弱,就导致早期康复的效果不能持续,最后心智障碍者能力逐步退化。据西安体育学院特殊教育专业联合西安市维爱助残公益慈善中心对陕西地区陕北、陕南、关中253个心智障碍者家庭进行问卷调查显示,有42.06%的大龄心智障碍者居家,只能由父母一方辞职陪护孩子,整个家庭更是陷入了困境;57.49%孩子在机构全托或半托的家庭需要长期支付托养费用。83.73%的心智障碍者没有参加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92.86%的不能独立生活和工作,需要父母或机构老师支持。64.48%的心智障碍者父母年岁已大,身体、精力、健康每况愈下,经济收入下降,对于居家的大龄心智障碍者,无力照顾;对于托养的心智障碍者,家庭经济负担也很重;对于有就业能力的心智障碍者,家长缺乏支持性就业培训,不能支持孩子就业,或无法为孩子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这是目前心智障碍家庭最真实的写照,而对于农村无收入的成年心智障碍者家庭来说,情况更加艰难。

二、建议

对于心智障碍者,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的连贯,连续性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康复,入学后的融合教育,到职业技能的培训,支持性就业,成年后的生活保障,信托,年老后养老问题,都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家长不感到绝望,让心智障碍者真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建议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

(1)建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开展联席会议,对16岁以上无法独立生活、工作,无法自食其力的一、二级重度心智障碍者进行普查,参照小龄康复补贴政策,给予经济补贴,减轻家庭负担。

(2)建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参照广州等试点地区成年心智障碍者提供长期护理险的服务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长期互利险服务项目,为心智障碍者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3)建议中国残联指导各省残联对于16岁以上,有就业能力的心智障碍者,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或公办方式,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与就业辅导员的培训;在资金和场地上扶持开展就业培训的民非慈善组织,社工组织,使得有就业可能的心智障碍者能够就业,做到自食其力,体现自我价值,也减轻家庭与社会的负担;并对接受心智障碍者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税费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但是要严查假就业现象,让更多的企业真正承担起支持残障人士就业的社会责任。

(4)建议民政部、中国残联关注成年心智障碍者及其父母的双养问题。很多成年心智障碍者的父母已经高龄,自己都需要人照顾,还得继续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心智障碍者,希望能通过双养的方式,为父母和他们的孩子提供公办养老场所或者提供社区服务,使他们的父母能和其他人一样,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同时在父母去世前能看到孩子能有处可去,拥有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26号建议的答复

白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心智障碍者的生活保障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心智障碍者和残疾人群体的关注,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正是我们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一、关于对16岁以上心智障碍者进行普查,给予经济补贴,减轻家庭负担

2011年,经过专家长期深入的研究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检验,国家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保障等工作。相关部门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通过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开展残疾等级评定。同时,国家建立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互通,对于残疾人基本信息、残疾等级、类别等相关情况进行收录,目前已登记持证残疾人信息约3800万人,包括智力残疾人355.1万,精神残疾人450.1万。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调用、查看数据库内信息,为开展扶残助残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开展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由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入户访问的形式,对全国所有持证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和服务情况开展调查,为进一步开展政策优化提供基础数据储备和依据。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补贴范围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护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提升两项补贴制度的保障能力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保障能力。截至2024年4月,全国共有2017.4万残疾人领取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智力残疾人246.1万,精神残疾人343.1万。

此外,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保障政策中,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群体予以倾斜。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此处指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特困人员认定中,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供养人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181.3万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1049.6万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低保、特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参保率分别超过90%、95%。

二、关于参照广州等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长期护理保险项目,为心智障碍者基本生活照料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广州等10多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将试点城市扩大至49个;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三、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与就业辅导员培训,帮助心智障碍者就业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予以专项政策扶持,帮助精神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中集中就业。同时,通过其他残疾人就业形式扶持政策,在税收优惠、保障金征收使用等多方面出台政策,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实现按比例就业。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都将包括智力、精神残疾人在内的各类残疾人有效纳入。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2022年,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和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增设为“职业指导师”下两个工种。截至2023年底,在已就业残疾人中,有智力残疾人90.1万、精神残疾人97.1万。

四、关于心智障碍者及其父母双养问题

近年来,中国残联、民政部等也关注到了成年残疾人和高龄父母的照护问题和需求,开展了探索性试点工作。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3大类16项服务,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照料需求;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年度为70万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贴;指导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供给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鼓励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探索开展“老养残家庭”集中居住养老机构、“老残双养”寄宿托养和“基本服务+个性服务+托养服务”的家庭照护服务套餐等试点工作,为老年人及其子女提供点单式、个性化服务,积极探索解决“老养残”家庭养老照护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实践途径。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立足本职,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民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残疾人群体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做好工作调研和扶残助残政策落实。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