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5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5号建议

关于推进残疾人公务员定向招录工作的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相比健全人,就业对于残疾人的意义更为重要和特殊,就业能有效改善残疾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使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逐年提高,残疾人群体中不乏高学历、高技能人才,残疾人对高质量就业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2021年,中组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政治权利,已上升为我国一项重要法治制度,公务员专岗招录也逐渐成为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多个省份的公务员岗位向残疾人敞开大门,并且不局限于残联等特殊岗位,如2023年度国考,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专设岗位招录残疾人形成良好的导向作用,这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尤其是上海还明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实行定向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做法更是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的关心和爱护。

虽然党政机关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残疾人参与社会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科技赋能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体不断壮大,残疾人对更高质量就业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残疾人作为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由于其自身障碍和就业环境的影响,就业仍然相对困难。尽管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但各级党政机关安置招录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许多政府机关还存在着“以缴代招”的错误思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这背离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精神。

为此,建议:

一、为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各级党政机关在每年招录机关公务员时,在保障正常履职的前提下,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于专岗招录的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残疾类别等级等倾斜政策。

二、在公务员招考时预留残疾人岗位或者专设残疾人录用考试,为残疾人参加公**提供便利等。可推广上海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实行定向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做法,以体现对残疾人就业的关心和支持。

三、加强对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督导考评。探索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机关部门目标管理、信用承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四、加大对党政机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选树和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就业创业的励志故事,真正认识到政府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层次,增强就业稳定性,更重要的是能起到示范、引导和宣传的作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的整体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5号建议的答复

王嘉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残疾人公务员定向招录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适当放宽招考条件等倾斜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提出:“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并明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要求“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二、关于单独设岗定向招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作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务员招考(聘)专设残疾人岗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统一考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等建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公务员招录(聘)工作。

三、关于加强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督导考评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明确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探索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部门信用承诺、文明评比、“双随机一公开”等措施,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也作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2022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强调:“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党的二十大提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落实中央部署,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倾斜政策,努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对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督导考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认识到残疾人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推动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转变观念,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