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16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16号建议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与服务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的就业状况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反映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如企业招聘残疾人、残疾人创业等。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残疾人就业人数已达到数百万,残疾人就业率逐年上升。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残疾人就业市场相对狭窄,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有限。其次,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存在歧视,导致残疾人就业难度加大。此外,残疾人自身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也有待提高,以适应市场需求。

二、存在问题

1.岗位限制。受残疾人身体条件限制,许多岗位无法胜任。这导致残疾人就业市场相对狭窄,就业机会有限。

2.用人单位歧视。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存在偏见和歧视,不愿意招聘残疾人。这使得残疾人就业难度加大,难以融入社会。

3.残疾人自身能力。部分残疾人自身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这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范围和发展空间。

4.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不佳,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

三、建议

1.完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2.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其功能和作用,对残疾人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具体的就业服务。

3.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培训质量,提升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

4.建议政府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不同残疾类别残疾人提前退休政策,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16号建议的答复

玉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与服务体系完善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社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

我国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对残疾人就业权利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作了专节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实现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作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就业方针、政府职责、用人单位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修订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当前,中国残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不断完善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二、关于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中国残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在推动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的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同时,中国残联积极依托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推进残疾人就业网络服务,中国残联还建立了“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岗位介绍、在线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持续推动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更高效、精准、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关于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培训质量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提出: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中国残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内容和政策措施,特别强调“加强政府投入保障,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残疾人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在岗的残疾职工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目前,中国残联已完成《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规范》的修订完善工作。下一步,将指导推动各地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培训。

四、关于研究制定不同残疾类别残疾人提前退休政策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提出“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群众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中国残联一直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参保有关扶助政策,提高残疾人参保率,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各项扶残助残政策,以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帮助扶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等为抓手,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提前退休享受待遇的问题,中国残联曾委托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就此进行过专题研究,并根据研究成果,结合多年来工作调研的实际情况,多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沟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表示,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病退、退职的条件和待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原有的病退、退职政策已不适应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需要。201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病残津贴政策。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保持对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考虑各类残疾职工群体的特殊性和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与政策延续性方面深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类残疾人群体的状况和需求,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制度公平性、统一性,提升制度整体保障能力,同时探索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与服务的完善,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切实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