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839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839号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的提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推动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改善生活状况、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积极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推动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环境 亟须改善,用人单位安置意愿度不高,与残疾人能力匹相配适合的岗位较少,残疾人就业信心不足;二是就业优惠政策和制度不足,残疾人就业鼓励性措施缺乏,以奖代补或残保金税收等政策优惠力度小,未能有效促使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三是培训制度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技能亟待提升;四是政策监管力度还待加强,存在残疾证虚假挂靠、企业用工不规范等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积极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利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现场招聘会等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扶残助残重大举措,不断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强化残疾人就业心理指导,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广泛参与,帮助残疾人解决心理障碍、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更多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创业典范,鼓励残疾人形成积极的社会态度和健康的择业观。支持残疾人急需的各类智能化辅具产品研发,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是完善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针对残疾人的不同群体、不同就业形式,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等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比例要求,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担当:引导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提供社区工作者等更多定向岗位;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残疾人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残疾人;对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适当允许调整残疾人用人比例要求。

三是强化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残疾人就业岗前培训,结合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主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加强残疾人定向职业培训,积极安排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如电子商务、手工编织、面点制作等项目的中长期培训班,聘请专业老师免费授课,提升残疾人个人技能。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创业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教育基金会加大对残疾人大学生就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残联、妇联等部门共同打造更多扶持残疾人妇女就业创业项目。

四是依法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强化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地落实”,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方式和质量,多方合力、多措并举设计和拓展适残岗位,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稳岗率。将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信用承诺”“文明单位”等评比内容,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优评先,大力宣传表彰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积极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进事迹,加强正面引导。通过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等方式,坚决严查残疾人就业虚假挂靠、虚假就业等现象,支持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提出的投诉、劳动仲裁等维权行为。

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839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就业对残疾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残疾人解决生存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残疾人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我价值并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出台多项支持性政策,探索多渠道就业方式。残疾人就业比例稳步提升,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通过就业改善经济状况、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然而正如提案中所谈到的,残疾人就业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难题,社会环境、政策措施、职业技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一些侵害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因素,也是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攻克的重点难点。

一、关于积极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

为营造良好的助残就业社会环境,一方面,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宣传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和残疾人潜能;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创业典范,鼓励残疾人自身形成积极的就业观念。这与提案的建议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

2022年1月,中国残联会同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启动“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部署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重点宣传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残疾人就业先进典型和扶残就业先进事迹,努力促进用人单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潜力的认识,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激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就业创业。此外,国家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自主就业创业取得突出成效的残疾人先进个人、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典型也将一并受到表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近年来,通过对残疾人就业的大力宣传和有效实践,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逐步树立了残疾人是具有就业潜能和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的观念。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部署要求,加大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助残就业社会风尚。

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作为社会发展重要目标予以推进,同时针对残疾人的不同群体、不同就业形式,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将“到2025年,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明确为主要目标,并对残疾人就业设专章专题进行部署,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修订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专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等十大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明确为专项行动提供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信息支持。

关于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提案有关建议在该办法中已经有所体现。

此外,为鼓励国有企业招录安排残疾人就业,2023年中国残联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开展“助残就业 拉手圆梦——中央企业面向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依托中智招聘平台和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采取线上招聘形式,推动中央企业和残疾人求职者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帮助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

关于调整经营困难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提案有关建议在该公告中已经有所体现。

上述政策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和事业单位招聘专设岗位,开通残疾人“专属通道”,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招聘;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负担也有所减轻。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规政策要求,同时继续推动有关部门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研究采纳提案宝贵意见。

三、关于强化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长期以来,中国残联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创新和改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助力残疾人成就梦想。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明确要求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引导职业院校开发,分类开展就业创业精准培训。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要求加强与用人单位对接,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积极组织定岗、定单式培训,密切培训与就业的有效衔接;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与培训机构合作,采用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等方式,稳步提升残疾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依托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挂牌认证的方式,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到2025年末每个县(市、区)至少挂牌1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适应新业态发展,引导和鼓励开展电商客服、电商美工、电商运营管理、网络直播等新兴项目培训;将在岗的残疾职工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着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培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项目选择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优势,通过树立残疾人创业典型,充分带动残疾人就业。提案有关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同时,中国残联对《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于加大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已提出:“以中高等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对象,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共建共享行动,遴选和培育一批残疾人实习实训基地”、“依托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培训。”

关于残联、妇联等部门共同打造扶持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中国残联已经与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发起“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努力选拔和扶持一批适宜残疾妇女就近就便或居家就业的手工制作企业或机构,助力更多残疾妇女通过劳动实现就业梦想。“十四五”期间,该项目将在全国打造100家“美丽工坊”龙头企业或机构,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带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措施,辐射带动1万名以上残疾妇女实现就业增收。2023年11月,首批55家“美丽工坊”示范机构举行授牌揭牌仪式。巴黎残奥会期间,巴黎中国文化中心举办了“美丽工坊 绽放巴黎”展示展演活动,向全世界宣传推广中国文化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

四、关于依法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关于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评优评先等,《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关于坚决严查残疾人就业虚假挂靠等现象,中国残联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启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实现了联网认证服务“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促进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安全使用,将有利于纠正用人单位虚假用工等行为。2024年2月,中国残联办公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进一步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部署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关于“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要求,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努力完善系统建设,提高系统的申报和数据比对科学性、准确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多年来,民进中央深切关心残疾人民生福祉,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连续提出8件党派提案、界别提案、小组提案为残疾人“鼓与呼”,围绕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权益等方面,所提建议凝聚民进传统智识优势,体现党派责任与担当,中国残联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要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的重要指示,坚决维护残疾人平等劳动就业权利,不断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对提案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考虑、积极采纳,与贵党派、贵界别一道为残疾人营造平等、融合、共享的社会环境,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创造残疾人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