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227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227号提案

关于落实残疾人全面就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提案

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亿人,占总人口的14.9%。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北京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19.8%,上海则达到了28.6%,迈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无障碍环境已成为全体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我国首部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正式施行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无障碍出行环境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是,不容忽视的另一个现实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利用率不高,成为了“摆设”,老年人、残疾人群体“出不了门”、“上不了路”、“乘不了车”、“进不了楼”的问题依然很突出,设施“有而不好用”、“有而不会用”的现象依然突出。

调研发现,大量单位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闲置无用,更新维护不到位,一旦有人要用时发现很不好用;不好用又让想用的人望而却步。形成恶性循环。

通过对北京100多家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调查发现:有残疾人就业(有残疾人实际到岗)单位的无障碍环境明显好于无残疾人就业单位,有残疾人就业单位中选择无障碍环境评价“非常好”和”好”的比例是无残疾人就业单位的2倍多。同时,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超过40%会对环境进行无障碍再改造。此外,用人单位对待聘用残疾人的态度也存在明显差异:有残疾人实际到岗就业就业的单位对残疾人工作评价正面肯定的多;相反,没有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对残疾人就业顾虑较多,意愿不高。

统计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单位选择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北京为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为2.9万家,实际法人单位为130万家,也就是说北京市有97%的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从发达国家情况看,无障碍设施使用率明显高于我国,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残疾人就业也很广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就业比较少。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时不我待,推进残疾人全面就业是关键。

建议: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改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结合行业差异、用人单位特点等实行差别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安置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冲年限,到期后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宗旨,加强法律的执行率。全面落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依据法律内容,制定条款的落实管理办法,强化执行率,同时,提高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无障碍理念的认识和知晓率,积极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无障碍出行环境建设。

3、加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无障碍培训辅导,给残疾人和用人单位“赋能”。建议残疾人相关政府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活动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了解残疾人就业能力,并辅助用人单位结合残疾人特点挖掘与之相匹配的岗位,并且面向残疾人加强职业发展辅导和就业前培训,提高残疾人内生动力。

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227号提案的答复

郭继孚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残疾人全面就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法律法规,改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差别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修订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目前,中国残联为推动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前期赴各地开展调研,充分了解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对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具体意见;委托高校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键制度设计的基础研究;多次召开《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座谈会,组织各地残联和有关专家研讨《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的联络协调,持续沟通修订意见和修订思路。按照既定工作安排,2025年将完成《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修订工作。

当前,各地普遍按照1.5%的安置比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开展分行业差异化征收。针对委员关于“实行差别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针对安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设置缓冲年限”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及相关制度优化完善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建议,认真予以研究吸纳。

二、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执行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均对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了详细要求。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出台后,中国残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指导地方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从各地实际出发,修订完善地方立法;推动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同时,中国残联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无障碍理念的认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知识,普及推广“合理便利”、“通用设计”基本原则,推动让无障碍理念深入人心,使文明意识成为公民自觉,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关于通过加强培训辅导,给残疾人和用人单位“赋能”

关于加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无障碍培训辅导,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中国残联随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挖掘安置残疾人就业潜力。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条规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中国残联将继续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无障碍培训和支持。

关于帮助用人单位了解残疾人就业能力并辅助单位结合残疾人特点挖掘与之相匹配的岗位,2024年中国残联印发《关于持续开展“走访拓岗促就业”活动的通知》,指导各地深入企业、高校、残疾人家庭扎实开展“走访拓岗促就业”活动,协助用工企业对接残疾人,开发更多适宜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并将岗位汇集至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便利残疾人了解申请。2024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共走访16740家用人单位,拓展13081个适合残疾人的就业职位。

关于面向残疾人加强职业发展辅导和就业前培训,提高残疾人内生动力。近年来,中国残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出台有针对性的培训政策,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勤劳致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中国残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出“残疾人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在岗的残疾职工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目前,中国残联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将有助于切实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激发残疾人就业的内生动力。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