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2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29号建议

关于优化招录听障评估促进无障碍就业的建议

一、案由

在社会日益重视公平与包容的当下,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机关与事业单位作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其招录政策对社会公平就业导向有着深远影响。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中听力障碍评估标准存在局限性,优化这一标准,对促进听力障碍群体无障碍就业极为紧迫且重要。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更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这一量化目标的提出,凸显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重视,也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指明了方向。然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中听力障碍评估标准多以传统纯音测听结果为主要依据,简单划定听力阈值范围,以此判断考生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例,其中规定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此标准被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参考用于招录。这种单一、刻板的评估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它未能全面考量听力障碍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岗位的潜力。例如,一些岗位工作内容并非高度依赖即时语音交流,而是以书面、视觉信息处理为主,如档案管理、数据录入等,严格的听力标准可能将有能力胜任这些岗位的听力障碍者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忽略了现代助听设备和技术对听力障碍者生活、工作能力的巨大提升作用。如今,先进的人工耳蜗、助听器能有效改善听力状况,使许多听力障碍者具备了参与社会活动和工作的能力,而现有评估标准未能与时俱进,对这些积极因素给予充分考量。

二、建议

为打破这一就业壁垒,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更加公平、科学,为听力障碍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1.构建多元化评估体系:除纯音测听外,引入听觉言语康复效果评估。了解听力障碍者在接受康复训练后,实际言语理解、表达以及交流沟通能力的提升程度,以此作为评估其能否适应岗位工作的重要指标。比如,通过标准化的言语测试,包括口语理解、书面语表达、对话交流等环节,全面评估考生在真实工作场景下的语言运用能力。同时,开展岗位适配性评估,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评估方案。对于以文字处理为主的岗位,重点考察其文字输入速度、文档整理能力等;对于需要团队协作的岗位,评估其通过手语、文字辅助等方式参与团队沟通协作的能力。

2.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充分考虑助听设备和辅助沟通技术的应用。在评估过程中,允许考生在佩戴助听设备的状态下进行测试,真实反映其借助现代技术后的实际听力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用人单位为听力障碍员工配备必要的辅助沟通设备,如视频会议系统、实时字幕软件、振动提示装置等,以弥补听力不足,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建立辅助技术支持机制,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采购、使用辅助技术设备的指导和资金支持,降低用人单位接纳听力障碍员工的成本和难度。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 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合理便利。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听力康复技术发展、社会就业环境变化以及用人单位反馈,对听力障碍评估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例如,随着听力康复技术的不断进步,每2 - 3年对听力阈值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确保评估标准既符合实际情况,又能保障听力障碍者的就业权益。设立专门的评估标准调整研究小组,由听力医学专家、就业政策研究者、用人单位代表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组织共同组成,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和数据,为评估标准的科学调整提供依据。

4.加强宣传与培训: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深入了解听力障碍群体的特点、能力以及合理的就业安置方法,消除对听力障碍者的就业偏见和误解。培训内容包括听力障碍基础知识、助听设备原理与使用、无障碍沟通技巧等,提高人事工作人员在招录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包容性。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优化后的评估标准和残疾人就业政策,增强社会对听力障碍群体就业的关注与支持,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媒体平台、公益广告、就业招聘会等形式,展示听力障碍者在工作岗位上的优秀表现和职业成就,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接纳听力障碍员工。

5.设立试点与示范项目:选取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开展优化听力障碍评估标准的招录实践。在试点单位中,探索创新的招录模式和就业支持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为全面推广提供参考。对试点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其积极探索适合听力障碍者的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和职业发展路径。建立试点单位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紧密合作机制,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将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树立示范单位,引导更多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促进听力障碍群体就业的工作中来。

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中听力障碍评估标准,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的关键举措。通过构建多元化评估体系、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以及设立试点与示范项目等一系列措施,有望打破听力障碍群体就业的“玻璃门”,让他们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舞台上展现才华,实现自身价值,共同迈向更加包容、和谐的社会。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29号建议的答复

刘玲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招录听障评估促进无障碍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一、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保障残疾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十四五”规划任务,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目前国家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可以借助辅助器具胜任工作;在胜任岗位要求、正常履职的前提下,除特定疾病外,不应对其身体残障进行过多额外限制。在中国残联的积极推动下,2025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并明确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岗位体检条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进一步为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实现高质量就业夯实了政策基础。

二、关于构建多元评估体系和建立听力障碍评估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谱的变化以及残疾评定工具和评定方法的创新,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残疾人工作者纷纷提出适时修订残疾标准、改进评残工作的建议。对此,中国残联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着手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认真考虑,研究在残疾评定的基础上增设康复评定内容,为听力残疾人更好实现就业提供依据。

三、关于开展岗位适配性评估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且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各地据此对未就业残疾人信息进行了核查,对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中104万有就业意愿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开展了职业能力测评,进一步提升岗位供给与残疾人需求的匹配度,实现精细服务。同年,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增设为“职业指导师”分类下的两个工种;《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颁布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系统,培育建设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专业人才队伍。”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将通过评估和测试残疾人的职业能力、人格特征和职业兴趣等,评价其所具备的职业潜能,为其规划今后的职业培训、岗位适配和就业趋向提供必要的依据。

四、关于合理运用技术手段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并要求“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用于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也表示,积极推进国家医保政策向助听器及人工耳蜗等人工听觉设备倾斜,提升人工听觉设备的可及性。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用人单位的扶持政策,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使用辅助技术创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环境。

五、关于加强宣传与培训

中国残联在努力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的同时,一直坚持大力宣传残疾人劳动技能,改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认知,引导全社会认识到残疾人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启动“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各地每年选择一个月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逐步树立了残疾人是具有就业潜能和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的观念。中国残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定期举办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全国残疾人展能节,进一步向社会展示残疾人劳动技能,推动用人单位转变观念、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取得了积极效果。同时,以“爱耳日”为契机开展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对听力障碍群体的关注与支持。

六、下一步工作

党的二十大提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推动有关部门落实中央部署,积极沟通相关体检标准的修订,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特别是听力残疾人就业,研究构建听力残疾多元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听力障碍辅助设备研发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宣传并积极与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沟通研究试点与示范项目。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