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879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879号提案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体现。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的核心举措,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残疾人就业还存在就业层次低、稳定性差、职业发展受限及就业歧视等问题。此外,农村残疾人、智力及精神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困难更为突出。当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既为残疾人就业带来新机遇,也对其职业技能提出更高挑战。因此,亟需进一步结合现代经济科技发展,破解残疾人就业难题。

一、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1、经济环境和政策落实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部分地方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企业雇佣残疾人的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等政策未充分落地。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和经济转型,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给残疾人就业环境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2、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及科技发展实际脱节。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网络平台建设、数字化技能、AI等最新时代发展成果的应用培训不足,难以适应新兴产业需求。

3、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能力认知偏差显著,无障碍就业环境建设滞后,多数企业缺乏包容性雇佣文化。

4、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力量薄弱,就业信息不对称,个性化就业帮扶不足。农村残疾人在乡村振兴等就业上还存在的项目不多,就业渠道过少的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就业保障的建议

1、完善法规体系: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条例》为2007年颁布已近20年,随着时代发展,亟待修订条例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久前国务院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只是从政策层面提出的要求,有必要从法律体系上进行完善,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落实用人单位比例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雇佣残疾人的刚性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将残疾人就业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加大激励力度,对超比例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给予 “双倍工资抵扣” 税收优惠,对雇佣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更具力度的税收减免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同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降低企业雇佣残疾人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提供无障碍岗位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3、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包容环境。推进无障碍职场建设,强制要求公共部门、国有企业率先建设无障碍办公环境,对私营企业改造给予补贴。开展反歧视专项行动,将残疾人就业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定期公开企业残疾人雇佣情况,对未达标企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强制用于职业培训。

4、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倡导通过“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宣传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推动 “能力为本” 的社会认知转变。通过媒体、报刊、自媒体等多形式进行宣传。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强化残疾人职业教育,开发人工智能为残障人员就业的探索,开发特色职业项目,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开发适配性岗位,如盲人医疗按摩、聋人电商客服、肢体残疾人智能设备操作等。创新残疾人职业教育方式,推进 “校企合作” 模式,鼓励企业与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养,实现培训与就业无缝衔接。

5、聚焦重点群体,助力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就业应重点关注,可以考虑整合乡村振兴资金,扶持残疾人从事特色种植、电商直播等产业,建设 “残疾人就业帮扶车间”。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就业:推广 “支持性就业” 模式,由社工、家属协同提供就业支持,优先在社区服务、手工制作等领域开发岗位。

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879号提案的答复

吕少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规体系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注重对残疾人就业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都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和政府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给予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一系列具体举措。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修订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中国残联正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将党中央关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固化为法规制度。

关于您建议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有必要从法律体系上进行完善”,我们将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中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吸纳。

二、关于落实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都对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继续部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并提出企业应当将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用于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可以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也可用于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目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标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进一步提出,“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相关要求,促进和支持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三、关于消除就业歧视,营造无障碍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均对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详细要求。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中国残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加快制定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指导地方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从地方实际出发,修订完善地方立法;推动完善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更好推进无障碍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无障碍理念的认知和知晓率,广泛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知识,普及推广“合理便利”、“通用设计”基本原则,推动让无障碍理念深入人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无障碍环境;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消除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和障碍。

四、关于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为改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认知,中国残联积极宣传残疾人劳动技能,引导全社会认识到残疾人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启动“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各地每年选择一个月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已逐步树立了残疾人是具有就业潜能和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的观念,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招用残疾人。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学校布局、专用教室、办学经费、师资配备等作出相应规定,各项标准均高于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会同中国残联等部门深入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鼓励支持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专门编班等多种形式招收残疾学生,逐步扩大残疾人职业教育规模;引导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开办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支持接收残疾人职业学校加强实习实训场地建设,增强实习实训环节的学习;支持职业学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方式为残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岗位。《“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出,“加强与用人单位对接,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积极组织定岗、定单式培训,密切培训与就业的有效衔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相关补贴”。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五、关于聚焦重点群体,助力乡村振兴

2023年,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力度的通知》,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提出生产劳动、实用技术培训、新业态就业、产业带动、公益性岗位、金融服务、党员干部结对等7个方面的具体帮扶措施,为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有力保障。在生产劳动帮扶方面,帮助农村残疾人依靠土地从事生产劳动获得收入;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扶持;在技术指导和销售方面提供服务;在实用技术培训帮扶方面,力争让每个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都能有1人免费接受培训,掌握1门至2门实用技术,并扩展在云客服、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方面的培训内容。《“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依托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加大对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形态就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等工作;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加大扶持力度,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中国残联积极推动大力发展以辅助性就业为主的集中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和社区优先就业,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在支持辅助性就业发展方面,2015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明确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扶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大对“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地市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组织智力、精神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在推动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方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均提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2022年,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和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增设为“职业指导师”下两个工种;《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正在有效推进。

在社区就业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救助。《“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为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在社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新增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夜市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政府新设自动售卖机、早餐点、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社区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