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文件解读

加快推动办学条件达标实现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聂 伟

近日,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修订并印发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这是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尤其是在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的背景下,意义更加凸显。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研制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01年制定,2010修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21年)》,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职业院校设置标准体系。此次《设置标准》修订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设置标准》是在2007年试行标准基础上的丰富和完善。与后者相比,此版标准内容更为丰富、特色更为鲜明、要求加具体、使用更加明确。从内容上看,丰富了很多,篇幅增加了60%。从形式上看,新增了资源建设、职业培训和标准使用等新条款和新要求。整体上来说,《设置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力规范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的步伐,助力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新标准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

残疾人职业教育既属于职业教育的一部分,也属于残疾人教育的一部分,是针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的职业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树立了类型教育的思想。此次《设置标准》修订就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其一,新增了对残疾人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和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比例的要求,将标准设置与一般中等职业学校相同。其二,提出了“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这是近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精神、新表述和新要求,也被吸收进来。与之相类似,“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1+X证书制度”)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制度创新,也被纳入,在残疾人中职学校推广。其三,培训作为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也作为新增条款出现在新《设置标准》中。职业院校要充分释放专业、设备、专业教师等资源优势,增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新《设置标准》要求残疾人中职学校要面向在校残疾学生和社会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拓展到社会上,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战线拉长到成人残疾人,丰富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涵。

二、新标准凸显残疾人教育特殊需求

此次标准修订,更加突出了残疾人的特殊要求,从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等多个方面关照残疾人健康成长、顺利成才,将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从面向普通人的职业教育中独立出来,显示出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在硬件上,突出校园基础设施和校园环境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在人员配备上,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专门明确了要求配备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辅助专业人员,要求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以此在保证残疾学生正常生活的基础上,增强他们接受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残疾学生课堂教学秩序不易维护,教育教学实施难度大等实际状况,班级规模由原来标准规定的15-20人缩小为8-20人,同时将教师配置由原来的不低于1:5的班师比调整为1:5的师生比,使得教师人力资源配置更为科学、更加合理。同时,班额调小也显示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在加大,也是我国教育整体水平提升的缩影和展示。

三、新标准彰显了新时代的新要求

近些年,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职业教育改革也进入快车道,《设置标准》的修订,新时代气息也扑面而来。如,明确增加了标准使用的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条款内容,要求各地要将标准中的主要指标作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并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随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到来,对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置标准》就增加了专任教师中“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的要求。同时,为扩大残疾人中职学校的资源集聚效应,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面,要求残疾人中职学校必须要建立资源中心或资源教室,既为本校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和康复等服务,也为区域内其他有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培训,将优质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向有需要的机构、个人和社会开放。

为适应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主体需要,将原标准中“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修改为“以举办者投入为主”,更为科学、更加理性。当然,提出举办者投入为主,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弱。在现实中,残疾人中职学校还是以政府举办为主,政府是诸多举办者之一,而且是主要举办者。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还任重道远。从理论上讲,职业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平台和主要渠道,但现实中,中等职业教育却又是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为“短中之短”。所以,我们应该以《设置标准》的印发实施为契机,乘势而上,积极作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强化残疾人教育保障的体制机制,从而为残疾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和明天,使他们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获得应有的尊严、不掉队。






新修订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体现出三大特点

梁斌言

党的二十大闭幕不久,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修订并颁布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这不仅是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必将为新时代新征程残疾人教育特别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学校高质量发展,教育思想现代化是思想基础,条件装备标准化是物质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化是基本保障,学生素质优良化是必然结果。新修订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体现出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依法优化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定位。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三者是密切关联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其中,促进发展,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残疾人教育来讲,更重要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这就必须秉承终生发展理念。因而,高质量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就必须兼顾高质量的学历教育和高质量的面向社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这既是现实要求,也是法定职责。

二是强调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此次修订标准的重要目的之一。高质量发展,必须有高水平条件保障,残疾人学校尤其如此。新标准在办学规模、占地面积、学生阅览室数量等条件装备指标上提高了要求,增加了适应残疾人需求的资源中心、医疗服务、心理辅导等专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数字资源的要求;对教师配备,增加了学历要求、双师型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比例要求。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残疾人教育普惠发展和融合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现代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是突出规范化管理要求。促进管理规范化,是此次标准修订的另一个重要目标。规范化管理包含事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日常运行的规范化管理两个层面。在事业发展管理层面,新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设置程序、条件装备、教职员工配备、财政和制度保障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出规定,并明确要求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考核,成为强制性标准,目标是确保普遍执行。从日常管理层面看,不同于教师、图书、实验室等配备标准和专业建设、教学方案等具体工作标准,学校设置标准是基本标准,因而不可能对日常管理作出详细规定。但设置标准仍对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提出框架性要求,强调依法依规办学。这就要求学校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符合国家政策标准、符合主管部门管理规范、符合本地本校实际、能够自主保证教育与培训质量、能够保证及时严格高效执行的制度体系,做到让制度和机制管人、管事、管发展、管改革。






构建规范化专业师资队伍保障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陈莲俊

近日,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七部门委联合修订并颁布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残疾人事业、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战线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重大举措,是完成《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相关任务的具体推进,对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升该群体整体受教育的水平,并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平等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中国残联、教育部《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修订后的《标准》在学校师资队伍配备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要求。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以残疾人职业能力发展的现实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复杂性与独特性,突出强调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和实践性。

首先,《标准》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是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养,是开展各类残疾人教育工作的基础。从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在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的基础上,更要能够充分认可残疾学生成长和发展的价值与意义,能够看到残疾青年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和潜力,看到其从事劳动工作所能创造的直接、间接经济价值和精神文明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极具挑战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时,信念坚定,开拓创新,最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其次,修订后的《标准》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且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虽然这一标准与全国多地已经颁布的义务特殊教育学校1:3的师生比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但相较于试行标准中1:5的班师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各相关部门已经考虑到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对象复杂、教育相关服务多等重要特点。国内的一些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义务教育阶段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特殊教育学校1:3的师生比较为合理。进入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虽然经历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培养,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成长,但在包括生活辅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等多个方面依旧需要各类专业人员的长期支持与辅助。特别是在就业指导和转衔服务方面,需要投入更多有针对性且长期的支持,例如尽早地启动个别化职业发展规划,及时地提供职业能力发展评估,提供频率更高的在岗支持和指导,以及必要的职后跟踪支持,从而保障残疾人能够牢固地掌握职业技能,充分地做好就业的准备,平稳地进入职业生活。事实上,残疾人教育及相关辅助服务涉及专业领域多,任务重,个别化服务需求大,对教师的工作投入要求高,过低的师生比会造成教师职业成就感与幸福指数的降低,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性。阶段性逐步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师生比将是长远发展中一直需要努力的目标。

同时,《标准》还明确规定了专任教师、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以及专任教师学历和技术职务的要求。这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稳定发展与质量提升的根本保障,也是下一阶段本项工作深化推进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存在整体力量薄弱,专业性结构缺失,以及市场实践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职业学校中兼备职业教育技能与特殊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非常稀缺,而相关的师范院校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方面也严重不足。特殊教育师范培养中,缺乏职业教育段的专业教师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中,也没有融入特殊教育相关的课程或理念。专业师资的职前培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主要依托职后培训。但也有调查发现,面向特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源较少,针对性不强,无法为教师的实践工作提供持久且有效的支撑与指导。因此,亟需着重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的职前培养力度,通过提升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尽快提升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为相关中等职业学校达成《标准》要求提供专业保障。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标准》要求学校应当聘请一定比例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参与教学。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行业和市场的实践连结,促进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够尽早地熟悉相关就业岗位、了解操作规范、掌握必要的从业知识和技能。目前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中更多见的是爱心企业的不定期支持,提供志愿性质的教学,要达成真正稳定的兼职教学参与,并长效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能还需要教育行政、人力资源、财政以及残联等多部门在合作机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共同研制更为细致的规定。






以新标准为契机加快推进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许保生

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职业教育法》强调“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现在七部门又印发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为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所以,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新《标准》出台为契机,趁势而上,加快学校自身建设,推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新理念、新思想

新《标准》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结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许多现代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是《标准》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要认真贯彻新思想,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具体要求,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落实好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二是《标准》对学校招生对象规定为“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从“同等学历”到“同等学力”扩大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范围,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能让更多的残疾青年有了上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机会。残疾人由于历史或个人的种种原因,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明显低于普通同龄人,有的甚至没有接受完整的初中教育,但他们通过自学、培训等已具备了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能力,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比较适合残疾人的身心特点,且更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所以学校要更新观念,积极做好宣传动员,让更多有就学需求和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三是《标准》新增的第十三条明确“学校应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积极承担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机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工作”。把职业培训纳入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职能范围,这也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使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体制框架更加完善。学校要适应新形势主动设置职能部门承担这个法定职责,让更多社会残疾人和在校残疾人都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并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行1+X证书制度。融合教育也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积极主动承担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机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指导任务,推进特殊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发展。四是《标准》第十五条首次提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这将有利于《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同时也为学校建设发展评价提供了依据,进一步促进学校规范化建设。

二、新规范、新要求

随着特殊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现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许多基础建设指标已不适合当前需求,影响和制约了部分学校的发展。新《标准》参照国家《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 建设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如在校生规模、师生比例、教师结构比例、校园面积、校舍面积、生均图书及师生阅览室的座位数等量化指标都适度提高了总量和人均标准。对学校资源中心、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专用教室、无障碍及信息化建设等提出了明确、具体、高标准的要求。本次出台的新《标准》的各项指标是从全国性考虑的学校建设的基本要求,已建成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对照《标准》逐项自查,重点列出未达标的具体项目,尤其要关注师生比、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实训室建设等关键性指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计划,并尽快完成达标任务。对已基本达标的学校要根据《标准》“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的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提高标准量化指标。本次出台的新《标准》没有对学校经费标准进行量化,但各地学校要按照《标准》“地方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出多等实际情况,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要求精神,配合各地财政、教育等部门,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拨款标准、方式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点,认真做好残疾人职业教育人均培养经费的调查研究,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合理制定当地的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国内外研究一般认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培养成本是普通职业教育的3-5倍以上),制定各项学校专项建设经费拨款政策,并逐步提高经费标准,保证学校各项建设和日常教育教学经费的需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满足各地残疾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

三、新任务、新目标

从十九大的“办好特殊教育”到二十大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提出了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普惠发展的新任务、新目标,各学校要结合新《标准》,毫不动摇以实现高质量就业为导向,加强学校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一是要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办学目标,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坚持为残疾人服务的办学定位的定力。构建以自强博爱、以人为本及凸显地方文化特色、专业特点和学校优良传统的文化体系,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注重育人质量文化为引领,树立全员质量意识。二是要完善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学校制度体系,提升依法治校、依规治校水平。要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学习制度和新型人事制度等重要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各种办学行为。要建立坚持结果性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坚持以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学生满意度评价来衡量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是教育质量之本。新《标准》首次由七部门联合印发,更具有权威性,学校要按照《标准》要求按比例配齐配足师资,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需求。要重视学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要完善专业课教师的选聘机制,突破准入壁垒,学校要尽量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行业专家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课教师,优化教师结构,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对已在校专业教师要按教育部刚刚出台的双师型教师标准,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学校要注重培养和引进大师名师,加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专业教师团队建设。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拓展教师发展平台,加大对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教师的培训;对担任听障、视障学生的教师,要加强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的培训。要重视按规定完成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继续教育,全面提升教师的能力和素养,引导教师尊重关爱特殊学生,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恒心。四是要重视学校的教学改革创新。坚持产教融合,学校要分析国家产业导向和行业发展趋势,在认真做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和残疾学生的实际,设置适量适宜的专业供学生选择,根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在行业、企业专家的参与下制定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坚持校企合作,从适应岗位需求和不同残疾人的特点出发,设计模块化项目化课程,做好课证融通,鼓励教师自编适合残疾人学习的教材;坚持工学结合,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注重实践教学,增加学生实践机会。并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中的运用,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实行因材施教,尽可能地开展个别化教学,努力提高每一个残疾学生的受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