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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疾控局:

为充分发挥国家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残疾预防工作的技术咨询、专业指导等作用,提高残疾预防工作决策水平,促进残疾预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国家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印发。


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国家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预防工作决策水平,促进残疾预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设立国家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来自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残疾康复和健康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残疾预防工作和行动计划实施的决策咨询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为残疾预防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重要措施制定等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残疾预防宣传、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等提供专业指导、支持。

(三)参与、承担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情况调研、评估。

(四)完成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康复部,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选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残疾预防相关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学术造诣。

(三)了解掌握残疾预防相关政策和本领域最新技术等。

(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行动计划制定部门推荐产生,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聘任,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一届任期,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九条  由于健康原因、未如实声明利益冲突、违反委员会章程或由于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的,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终止聘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就残疾预防工作和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向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如实申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咨询建议工作。

(三)在决策咨询事项过程中,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

(四)除接受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工作外,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参加无关工作。

(五)遵守保密要求和宣传纪律,在决策咨询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披露审议咨询内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