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委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聋人体育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聋人体育协会:
为规范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工作秩序,提高分级工作质量,维护我国残疾人体育公平、公正,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奥委员会 中国聋人体育协会
2025年3月31日
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荣誉和体育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残疾人体育分级管理工作,确保运动员公平参赛,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参照国际残奥委员会《分级条例》和《全国残疾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残联审批组团参加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残疾人体育赛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级别状态包括以下八种:
(一)国际确定(C)。
(二)国际下次分级时复核(R)。
(三)国际指定日期前复核(R-FRD)。
(四)国内确定(NC)。
(五)国内下次分级时复核(NR)。
(六)国内指定日期前复核(NR-FRD)。
(七)级别失效(E)。
(八)新运动员(N)。
第四条 分级未完成(CNC)指,分级的任何阶段,分级小组暂停或终止对运动员的分级。
第五条 蓄意不配合(IM)指,注册单位(参赛单位)参与分级的人员在任何时候就分级的任何方面不配合或企图误导分级人员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国残联体育部全面负责残疾人体育工作,负责统筹残疾人体育分级工作的发展和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残联领导下,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称体管中心)承担残疾人体育分级工作具体实施:
(一)制定、修订分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分级工作流程。
(二)更新各项目分级规则,实施残特奥会及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组织协调工作。
(三)指导省级残联、运动员注册单位落实本地区、本单位分级工作。
(四)处理违反该办法要求、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运动员注册单位在中国残联体育部和体管中心指导下,切实履行分级主体责任,全方位做好本单位分级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谁注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注册运动员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开展省级残疾人体育分级工作。
(二)负责开展注册单位残疾人体育分级工作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注册运动员的级别、级别状态的管理,负责运动员分级医学材料的准备、初审等日常管理。
(四)配合处理违反残疾人体育分级工作要求、规定的行为。
(五)落实所注册运动员参加赛事分级的组织和相关赛风赛纪等工作。
(六)省、市级赛事调用国家级分级师,需向体管中心报备。
第九条 运动员是分级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真实表现自身能力,积极配合分级师完成分级,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配合完成与违反分级有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教练员承担分级直接管理责任,有责任教育、监督运动员真实表现自身能力。
第十一条 赛事分级委员会负责赛事分级组织、协调管理、处理申诉等职责。
第三章 赛前分级审核
第十二条 运动员注册单位按照竞赛管理办法、赛事规程等,开展运动员身份注册、运动员级别和级别状态填报等工作:
(一)有国际级别的运动员,报名级别按现有国际级别和级别状态填报;级别状态为失效的运动员按新运动员报名参赛。
(二)无国际级别但有国内级别的运动员,报名级别按其最近一次全国赛事确定的级别和级别状态填报。
(三)无国内级别的运动员,报名级别按其实际功能填写、级别状态为N。
第十三条 体管中心对注册单位填报的分级信息进行审核,确定需分级和免分级运动员名单及分级时间安排,并公示。注册单位核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限定时间内向体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
免分级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级别状态为国际确定(C)、国际下次分级时复核(R)、国内确定(NC)的运动员免分级。
(二)级别状态为国际指定日期前复核(R-FRD)、国内指定日期前复核(NR-FRD)的运动员在指定日期前免分级,超过指定日期的按级别失效(E)处理,需重新分级后方可参加比赛。
(三)按照国际残奥委员会《分级条例》规定,当分级规则发生改变时,规则变化涉及的所有报名运动员需进行分级。
第十四条 各注册单位应严格执行分级要求,经体管中心审核,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级别和级别状态的,不给予分级机会,并反馈注册单位。
注册单位如要求继续分级,可根据审核意见,补充提交分级材料,申请通过后,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分级;未按程序执行,相关后果由注册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重新分级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如运动员注册单位发现免分级运动员残疾情况确有变化,且与现有分级级别标准明显不符的,须在开赛前2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医学材料(诊疗记录等),体管中心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分级。赛事期间不接受免分级运动员的重新分级申请。
(二)经国内赛事重新分级后,运动员应按最新级别和级别状态报名参赛。该运动员如再次参加国际分级,注册单位在国际组织要求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前20个工作日向体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含医学材料),经体管中心组织审核后,向国际组织申请重新分级。
(三)不符合重新分级要求的,体管中心有权驳回运动员重新分级申请。
第十六条符合多种残疾类别最低标准的运动员,或既符合坐姿又符合站姿比赛最低标准的多重残疾运动员,在第一次参加全国赛事时,运动员必须选定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或比赛姿势参赛;如需更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可在下一次提供分级机会的全国赛事报名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每名运动员在一个残特奥会周期内只允许提出一次残疾类别或比赛姿势的更改;
(三)残特奥会赛事期间不予安排变更残疾类别或比赛姿势的分级。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分级。
(一)曾在国际或全国赛事分级中被确认不符合该项目最低参赛标准,且国际组织没有修改相关分级标准的。
(二)曾在国际或全国赛事分级中被判为蓄意不配合的。
(三)有过三次分级未完成的。
第四章 赛时分级程序
第十八条 运动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分级,携带分级承诺书、必要的医学资料、身份证件,按分级规定着装,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携带个人参赛器材。
运动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经提示后未能及时改正者,将构成分级未完成。
第十九条 运动员应积极配合分级工作、真实展现自身能力。根据项目特点,分级小组可对分级过程进行录像,录像仅限分级评估使用;赛事结束后,分级录像交体管中心封存备查。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分级小组可暂停或终止分级,运动员构成分级未完成:
(一)运动员因没有提交有效的医学材料而影响对运动员的准确评估,分级小组可暂停分级,要求该运动员限时补交材料。
(二)分级过程中,运动员因健康状况、疼痛受限或身体不适,不能完成分级小组在分级评估过程中所要求的动作,而无法完成分级。
(三)分级小组观察到运动员的能力,与运动员自述能力或提供医学材料中的残疾类别或损伤不符。
(四)运动员无法与分级小组有效沟通,无法有效执行分级小组要求。
(五)运动员无法提供不能参加赛事分级的合理说明。
第二十一条 构成分级未完成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本次比赛。
第二十二条 出现分级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按情况具体处理如下:
(一)经体管中心组织赛前分级资料审核,如运动员不具备可导致合格损伤类型的疾病,该运动员级别为不合格,级别状态为国内确定,且无资格参加赛时分级。
(二)赛时分级,运动员未达到该项目规定的最低损伤标准,该运动员级别为不合格,级别状态为国内下次分级时复核,将由另一分级小组重新为其评估。如重新评估后认为该运动员符合所报项目的最低损伤标准,则运动员获得级别,级别状态为国内下次分级时复核。
如运动员放弃重新评估机会或重新评估后仍不符合最低损伤标准,则运动员级别为不合格,级别状态变为国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赛场观察
(一)所有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运动员,均需接受赛场观察。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赛场观察的运动员则构成分级未完成。
(二)按照国际残奥委员会《分级条例》相关规定,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分级不设赛场观察,所有分级过程在比赛开始前完成。
(三)所有集体项目的预赛阶段,各队均须安排需赛场观察的运动员上场比赛,直至分级师认为其已展现应有的运动能力后,方可替换。否则,构成分级未完成。
(四)对于在赛场观察阶段变更级别的运动员,其注册单位须按变更后的级别重新报项参加后续比赛项目。
(五)参加国内分级的运动员参赛级别以当次赛事的赛事分级委员会最终公布的级别为准。
第五章 国际比赛分级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由中国残联组团参加的国际赛事以及经中国残联批准的各省市自组团组参加的国际赛事,按照相关参赛规范,以现有国际级别或国内分级结果填写报名表参加国际分级,并在赛事结束后一周内,向体管中心报备分级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报备上述材料的运动员,体管中心仍按未获国际级别情况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单位按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分级要求准备分级相关医学材料,并如实向体管中心提交。
第六章 分级申诉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可向赛事分级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赛事分级委员会依程序处理,并将申诉最终结果通知相关单位。不接受状态为不合格运动员级别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的权利和要求。
(一)在比赛的任何阶段,赛事分级委员会可对已有的分级结果提出申诉。
(二)赛前分级阶段和赛场观察阶段,参赛注册单位可对本单位和其他单位需进行赛场观察的运动员提出申诉。
(三)各单位不得对免分级运动员和本次不进行赛场观察的运动员提出申诉,但可向赛事分级委员会提交有效的证据,由分级委员会研究后做出后续处理安排。
(四)申诉应填写分级申诉表,写明与所申诉级别标准相关的医学和功能表现等客观技术性理由,由领队签字提交至赛事分级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注册单位须交纳申诉费,胜诉退回,败诉不退。
(五)各参赛的注册单位在赛前分级阶段可对赛前分级结果提出申诉,应在分级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提出;赛场观察阶段可对赛场观察阶段分级结果提出申诉,且在该运动员首次出场的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提出。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分级仅设赛前分级申诉。
(六)赛事分级委员会对运动员级别申诉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当次赛事仅设一个分级小组,申诉将安排在下次该项目全国比赛期间处理,运动员级别不变,级别状态变为国内下次分级时复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注册单位在赛前签订分级责任承诺书,落实组委会赛风赛纪管理要求。
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如存在以下行为,则构成蓄意不配合:
(一)伪造医学材料,隐瞒既往分级经历。
(二)故意隐藏真实能力,企图误导分级小组。
(三)向分级小组隐瞒比赛中使用的服装、辅助设备、器材情况。
(四)由他人代替参加分级。
(五)免分级运动员残疾情况发生变化,未向赛事分级委员会报告。
(六)协助、鼓励、教唆运动员在分级时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对被判定为蓄意不配合的运动员,视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罚:
(一)取消该运动员本次比赛资格;
(二)判定该运动员级别为不合格;
(三)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视具体情节1-4年内不得参加所有残疾人体育项目的全国比赛;
(四)被判为蓄意不配合的人员不得参加残疾人国际、国内比赛,不得入选残疾人国家集训队。
第三十一条 各注册单位应教育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尊重分级师,配合分级工作。若出现扰乱正常分级工作秩序、指责、谩骂、攻击分级师等行为,视情节给予其所属代表队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当次赛事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等处罚。
同一参赛单位在一个残特奥会周期内被处罚累计三次以上(含),将取消其在当届残特奥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分级师出现违反分级规定的行为,相关处罚依照《全国残疾人体育分级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2021年5月7日印发的《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办法》(残奥委〔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