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19〕64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残联字〔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际,制定《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8日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的原则,突出安全和绩效,并纳入市县绩效考核,坚持“支出必问效,无效必追责”;实现全程动态监控,确保责任及时追溯;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实施效率,提升康复质量。
第三条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补助,包括康复评估和指导、购买培训教材和康复设备、开展家长培训、建立康复档案、人员培训进修、购买康复工作人员服务等。
第四条 确保“应救尽救”。各级残联不得以经费不足、指标名额不够、优先救助困难儿童和本地残疾儿童等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符合条件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县(市、区)残联选择的定点机构应能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需求,其中视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应包括自治区、设区市或县级各1家以上,不得限制残疾儿童只能在本县(市、区)进行康复训练。
第五条 与康复机构的结算周期由县级以上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康复机构根据实际康复训练天数将相关费用清单提交县级以上残联审核,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照约定支付救助费用。
第六条 救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政策规定,程序规范,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和闲置资金,影响儿童康复救助的进度和效益。会计核算要规范,档案资料管理要完善。
第七条 严格履行救助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规定,对申报、审核、审批、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从严审核,检查到位,严防虚报、冒领、套取、侵占、挪用、挤占、克扣、贪污救助资金现象的发生;严防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
第八条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坚持预防控制为主,加大检查力度,县(市、区)残联每年都要开展两次以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排查,并做好日常检查。紧盯薄弱环节,尽早发现问题,处置和整改及时跟进,确保风险可控。发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加强收费监督。县(市、区)残联要对选择的定点机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跟踪,并向家长公布,防止定点机构乱收费侵害残疾儿童权益。不得选择高收费机构并推荐给残疾儿童家长。在医院进行康复训练的,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才能使用康复救助资金进行救助。
第十条 各级残联要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彩票公益金安排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用途有限定范围的,在任务完成后,可用于增加受助人数、结转下一年度康复救助或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其它工作。救助资金其它使用要求按照《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残联字〔2017〕8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