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印发《山西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了做好全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省残联、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5日

山西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满足听力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帮助重度听力残疾儿童重建听力,回归有声世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条件

(一)具有山西省户籍或居住证。

(二)年龄为0-14岁(不满15周岁)。

(三)双耳听力损失为重度以上(听力损失≥90dBHL,或<90dBHL前庭导水管扩大),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符合《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评估标准。

(四)对0-6岁学龄前听力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听力残疾儿童及听力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听力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五)家长(或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术后康复训练。

二、救助补贴标准

对救助对象在接受筛查、人工耳蜗产品、手术、术后调机等服务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救助补贴。

(一)初筛。救助对象在定点筛查机构接受初筛检查的费用,按不超过1000元/例给予补贴。其中:

1.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测试评估等费用,按不超过380元/例给予补贴;

2.听力学评估费用,按不超过420元/例给予补贴;

3.术前家长(或监护人)培训、申请档案管理、宣传费用等,按不超过200元/例给予补贴。

(二)复筛、手术、术后调机等。救助对象在定点手术医院接受CT、核磁等复筛检查,植入人工耳蜗的手术、麻醉、护理等住院及术后2次(开)调机的费用,按不超过15000元/例给予补贴。

(三)人工耳蜗产品。救助对象购买人工耳蜗产品(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的费用,按60000元/例给予一次性救助补贴。

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主选择人工耳蜗产品及型号。若选择的人工耳蜗产品价格超出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

(四)术后康复训练。

1.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按15000元/人/年给予补贴。

2.为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听力残疾儿童和7-14岁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1年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按9000元/人/年给予补贴。

3.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支持性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按1000元/人/年给予补贴。

三、申请及手术流程

(一)申请救助。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http://yfjz.sxdpf.org.cn/)自愿完成人工耳蜗救助的申请。

(二)筛查

1.初筛。由定点筛查机构负责组织初筛,通过初筛的救助对象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意愿转介到定点手术医院。

(1)根据“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显示的申请救助信息,定点筛查机构及时通知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参加术前培训。

(2)对申请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儿童精神行为及学习能力评估。

(3)听力学评估。

(4)评估结果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规定,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意愿转介到定点手术医院。

2.复筛。由定点手术医院负责组织复筛。

(1)根据定点筛查机构初筛转介结果,对救助对象进行CT、核磁影像学检查。

(2)临床医学专家对筛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规定的,按照影像学检查情况确定手术。对未达到评估入选标准或不符合手术植入条件的,向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说明原因。

(三)植入手术、术后开(调)机。由定点手术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

1.按照《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医学操作规程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将救助对象有关信息录入到“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2.手术后2-4周开机,开启人工耳蜗外部装置,并检查调试。

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与人工耳蜗产品厂商签定相关安全使用协议。

(四)术后康复训练。由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言语康复等训练。

四、评估及手术内容

(一)病史采集

询问病史了解可能造成听力损失的病因和发病过程。应了解患者的听力史、耳鸣与眩晕史、耳毒性药物接触史、噪声暴露史、全身急慢性感染史、耳科既往史、听力损失家族史、助听器配戴史、发育因素和其他病因(如癫痫和精神状况等)。

(二)耳部检查

包括耳廓、外耳道和鼓膜等。

(三)听力学及前庭功能检查

1.检查项目

(1)纯音听阈测定:包括气导和骨导阈值。6岁以上儿童能配合纯音听阈检测进行纯音听阈检测;

(2)定向条件反射测定:6岁及以下儿童采用小儿行为测听,包括视觉强化、行为观察和游戏测定等。

(3)声导抗测听:包括鼓室图和镫骨肌反射。

(4)听性脑干反应(ABR):听性脑干反应阈值。

(5)耳声发射检查:包括自发性、诱发性和畸变产物耳声发射、40Hz相关电位检查等。

(6)多频稳态听觉诱发反应

2.听力学入选标准

(1)语前聋患者:需进行主观和客观综合听力学评估。

客观听力学评估:短声ABR反应阈值>90dBnHL,40Hz听觉事件相关电位1kHz以下反应阈值>100dBnHL,听性稳态反应2kHz及以上频率阈值>90dBnHL;耳声发射双耳均未通过(听神经病患者除外)。

主观听力学评估:行为测听裸耳平均阈值>80dBHL;助听听阈2kHz以上频率>50dBHL;助听后言语识别率(闭合式双音节词)得分≤70%,对于不能配合言语测听者,经行为观察确认其不能从助听器中获益。

(2)语后聋患者:双耳纯音气导平均听阈>80dBHL的极重度听力损失;助听后听力较佳耳的开放短句识别率<70%的重度听力损失。

(3)前庭导水管扩大患者:纯音听阈<90dBHL或听性脑干反应(ABR)、40Hz阈值<90dBnHL,但颞骨CT或核磁检查存在前庭导水管扩大。

(4)残余听力:低频听力较好,但2kHz及以上频率听阈>80dBHL,配戴助听器不能满足交流需要者,可行人工耳蜗植入;对于检测不到任何残余听力的患者,应向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说明术后听觉康复效果欠佳的风险。

(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

1.检查项目

对有一定语言经验或能力的患者,可做言语能力评估,包括言语清晰度、理解能力、语法能力、表达能力和交往能力;对于小于3岁、无法配合的婴幼儿可采用“亲子游戏”录像观察及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评估(参照《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

2.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入选标准

(1)林氏六音测试:察知音数量不少于1个音。

(2)CAP听觉行为分级:问卷和听觉整合问卷(MAIS,IT-MAIS):CAP听觉分级问卷低于6级;听觉整个问卷得分<20 分。

(3)听觉能力评估:韵母识别、声母识别、双音节词识别和短句识别。前三项平均得分≤70%,6 岁以上申请者助听后言语识别率(闭合式双音节词)得分≤70%或助听后听力较佳耳的开放式短句识别率语前聋≤30%,语后聋≤70%。

(4)言语能力评估:4-7岁平均语言年龄需达到1岁以上,8-14岁平均语言年龄需达到1.5岁及以上。

(5)SIR言语可懂度分级:4岁以上SIR言语可懂度问卷填写测试此项。

(五)儿童精神行为及学习能力评估

1.检查项目

(1)学习能力及精神发育测试。

(2)克氏孤独症行为问卷。

(3)RUtter儿童行为问卷。

2.儿童精神行为及学习能力评估入选标准

(1)3岁以上申请者可选用希-内学习能力测验(中国聋人常模修订版),希-内学习能力评估智商≥67分。

(2)3岁以下或不能配合完成希-内测试的申请者可选用格雷费斯心理发育行为测查量表(中国婴幼儿精神发育量表,MDSCI),格雷费斯测验精神发育商≥70分。

(3)对疑有精神智力发育迟缓(希-内学习能力评估智商<67分,格雷费斯测验精神发育商<70分)或有异常心理行为表现的申请者,应到有关机构进一步观察、诊断和鉴定。

(六)影像学评估

影像学检查包括:颞骨CT平扫、颅脑MRI内耳水成像等。

(七)手术

人工耳蜗植入主要用于治疗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适应症、手术禁忌症和特殊情况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参照《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结合临床实践确定。

五、经费结算流程

(一)初筛费用。人工耳蜗术前进行的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测试评估、听力学评估、术前家长(或监护人)培训等费用,定点筛查机构汇总听力残疾儿童筛查情况后,由省残联参照救助补贴标准审核并支付结算。

(二)复筛、手术、术后调机等费用。人工耳蜗术前进行的CT、核磁影像学复筛检查、麻醉、手术等住院产生的费用,术后出院或开(调)机后,由定点手术医院从省残联预拨付的人工耳蜗专项经费中参照救助补贴标准定期据实结算。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医保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由定点手术医院从省残联预拨付的人工耳蜗专项经费中参照救助补贴标准定期据实结算。

(三)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救助对象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由定点手术医院从省残联预拨付的人工耳蜗专项经费中,参照救助补贴标准同产品供应商定期据实结算。人工耳蜗产品价格超出救助标准部分,由家长(监护人)同人工耳蜗产品供应商自行结算。

(四)术后康复训练费用。术后康复训练(含支持性服务)费用由市、县级残联参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各地制定的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六、工作机制

省残联牵头成立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工作组,开展人工耳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救助对象的申请、筛查、转介、术后康复安置、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宣传等工作,适时组织对救助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

省卫健委加强对定点手术医院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听力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救治。协助省残联根据全省医疗服务能力,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定点手术医院。

省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协助开展对人工耳蜗救助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家长(或监护人)培训、申请档案管理、宣传教育、效果追踪、调查研究等工作。

定点筛查机构和手术医院负责救助对象筛查、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工作;负责疑难病例的会诊;按要求做好档案数据上报、接受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残联工作组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总体情况、人工耳蜗产品植入数量、植入手术成效、救助对象回访等。

人工耳蜗产品供应服务商负责救助对象的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产品使用及保养的技术培训、维修和零配件更换,以及有关产品的咨询和其它服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