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精神,确保残疾儿 童获得精准的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 衔接、应救尽救,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规范有序、 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 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8岁(不满9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8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 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赣州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保障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年工资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部门认定。

有条件的县(市、区)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状况和需求,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此外,可参照市本级实施大龄孤独症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工作,年龄扩大至20周岁以下。

(二)救助内容

1.基本康复训练。为0-8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8000元/人/年。为全市康复机构在训的残疾儿童提供3000元/人/年学前教育资助。

重点保障对象享受8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到2025年,实现0—8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2.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3.手术。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4.同一救助服务同一年度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 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 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接受康复救助的贫困家庭残疾儿 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

三、 工作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人提供定点评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 审核。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 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 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 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民政、扶贫部门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当地残联。

(三)救助。康复救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县级残联应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精准康复服务系统,建立康复救助档案,办理转介服务手续。省残联已确认的定点康复机构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新增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县残联组织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四)结算。在定点、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年度9月至当年度7月自然学年。接受医疗机构手术类、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每年结算2次,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11月。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 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对象筛查审核,编制康复救助计划,提出年度康复资金需求,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教育部门要对教育部门举办和审批的特殊教育学校(培训学校)等开展康复教育的管理,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不得拒收。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救助资格的信息比对,加大残疾儿童兜底保障力度,协调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医保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卫健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指导,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精准帮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监管。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残联提供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

(四)提升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工作,作为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六)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 好工作落实。市残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 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