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 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 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 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 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南昌市户籍,或在南 昌市领取居住证(以发放居住证派出所为准)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 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重点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 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盲杖。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 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 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 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可享受 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过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7周岁以内不受时间限定的全程康复训练救助。

(三)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 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 1200 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 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 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五)以上各项救助,采取货币补助形式进行救助。

上述救助标准为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有条 件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四、 救助对象申请、审核认定和发放

申请。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 训练补助项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 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其他康复救助项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可随时申请随时救助。

审核。 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 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 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项目审核认定时间为每年8 月至10月,其他康复救助项目审核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10月。 (具体审核规定发放流程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自行制定)。

发放。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将审核后的0-7 周 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料报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可与残 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学年度进行结算,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与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进行结算。其他残疾人康复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残疾人。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 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 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 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五、 救助服务与评估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 估工作机制,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 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各县(区)、开发区 (新区)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六、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一)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市、县按1:1 比例 两级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市政府 按上一年补助资金总额的50%下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孤残儿童的康复救助由市本级安排资金保障。

(二)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 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负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三)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南昌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在南昌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 联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也可与残疾儿童家长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自然学年。

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南昌市辖区外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 构)。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练的,参照南昌市救助标准执行。

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仅限于合法医疗服务机构)。经各县  (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 练的,在当年度9月1日至下 一 年度8月31 日康复训练周期内, 门诊和住院治疗累积满6个月以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000元,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其他财政补助的医疗康复项 目不予救助,仅对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自负部分不足20000元的按实际金额救助。

(五)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 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 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 一)康复机构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会同卫 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各县 (区)、开发区(新区)在制定本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 管理规范时,应参考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范。到2020年,各 县(区)、开发区(新区)至少要选择确定一所残疾儿童康复机 构。非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经过评审达到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方可认定。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独立法人资质;

2.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

3.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4.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 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 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 加快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 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医疗保障、扶贫等各部门救助资 源,以及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定期向残联组织反馈本系统残疾儿童帮扶救助信息,残联组织应及时收集汇总受助儿童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四)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 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 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 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 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五)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 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 组织管理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区)、 开发区(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 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 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三)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 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 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 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 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区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 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 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2.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 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 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3.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 和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 构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 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负责做好南昌市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对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筛查和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并 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6.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发挥好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7.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8.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协调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定价机制。

(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残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六)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 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