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残联字〔2023〕3号)

各市(地)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了做好全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省残联、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1日

黑龙江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按照《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满足听力残疾儿童个性化康复需求,帮助重度听力残疾儿童重建听力,回归有声世界,提升康复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或居住证。

(二)年龄为0-6岁(不满7周岁)。

(三)双耳听力损失为重度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符合《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黑龙江省人工耳蜗手术筛查标准(试行)》评估标准。

(四)对0-6岁(不满7周岁)学龄前听力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听力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听力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听力残疾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

(五)家长(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术后康复训练。

二、救助补贴标准

(一)人工耳蜗产品

救助对象购买人工耳蜗产品(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的费用在60000元(含60000元)以内的,按购买价格一次性据实结算,最高补贴60000元;救助对象购买人工耳蜗产品(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的费用在60000元以上的,在60000元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超出的部分按照15%给予一次性补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为80000元/例。

(二)初筛及手术费

救助对象在定点植入手术医院接受CT核磁等初筛检查的费用,按照最高2500元/人给予补贴。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按照12000元/例给予补贴。

(三)术后康复训练

为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不少于10个月的术后康复训练补助18000元/人/年(各地可根据当地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及手术流程

(一)申请救助。0-6岁(不满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自愿提出申请(还可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https://service.cdpf.org.cn进行线上申请)。

(二)初筛。省残疾人服务中心负责按照《黑龙江省人工耳蜗手术筛查标准(试行)》相关标准,免费对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测试、助听听阈评估检查、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发育测试等。

通过测试的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对其进行医学相关内容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耳声发射、听性脑干反应阈值、小儿行为测听、颞骨高分辨薄层CT及颅脑磁共振成像等。

(三)公示。省残联负责对通过初筛的听力残疾儿童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复筛及植入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负责对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复筛。通过复筛的听力残疾儿童自愿选择定点医院安排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与人工耳蜗产品厂商签定相关安全使用协议。

(五)术后康复训练。手术后的0-6岁(不满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1年(10个月)的语言康复训练。

(六)信息录入。受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的县(市、区)残联,要第一时间将救助对象有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四、经费结算流程

(一)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救助对象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由家长(监护人)凭人工耳蜗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发票到县(市、区)残联参照救助补贴标准报销。人工耳蜗产品价格超出救助标准部分,由家长(监护人)同人工耳蜗供应商自行结算。

(二)初筛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救助对象在植入手术定点医院初筛的费用及植入手术费用,家长(监护人)凭初筛发票和手术发票到县(市、区)残联参照救助标准据实报销。目前救助对象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暂由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从省残联预拨付的人工耳蜗手术专项经费中参照救助标准定期据实结算。

(三)术后康复训练费用。术后康复训练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各地制定的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五、工作机制

省残联 负责制定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牵头成立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救助工作组,组织开展人工耳蜗救助实施工作,督导各地救助工作进度,适时组织对救助工作进行检查。市(地)、县(市、区)残联负责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具体实施,负责救助对象的申请、筛查、转介、术后康复安置,救助对象术前初筛、植入手术费用报销,数据统计录入和宣传等工作。

省卫健委 负责加强对定点植入手术医院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听力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救治;协助省残联根据全省医疗服务能力,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植入手术定点医院。市(地)、县(市、区)卫健委负责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加大对0-6岁儿童的听力筛查力度,对筛查出有听力残疾的儿童要及时将筛查信息与本级残联共享。

省残疾人服务中心 负责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初筛、听力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培训;负责对各地听力语言康复定点机构的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实施进行指导,指导县(市、区)残联进行数据统计录入;负责救助对象回访、档案管理、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工作。

省财政厅 配合省残联积极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落实省级康复救助资金;会同省残联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落实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积极谋划本级财政资金,认真做好救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会同市(地)、县(市、区)残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确保人工耳蜗救助项目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