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调整辽宁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通知(辽残联发〔202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2018年10月以来,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并连续3年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省2.1万名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生存质量显著改善,健康水平持续提升,有力促进了残疾人小康进程。

“十四五”是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改善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助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过上美好生活,与全省人民一道迈向共同富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对象范围和补助额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调整的年龄范围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扩面的原则,分年龄、分项目调整补助标准。其中7岁以下残疾儿童不需办理残疾人证;8-14岁听力、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需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

二、补助标准调整额度

(一)康复训练补助(按照残疾儿童年龄分标准救助)。

1.0-3岁小龄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4万元;

2.4-7岁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8万元;

3.新增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其中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听力障碍儿童训练费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肢体运动障碍儿童可连续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二)手术补助。

0-7岁符合救助病种的残疾儿童手术自付费用补助标准由每年度每人最高限额1.2万元提高至最高限额1.8万元;新增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听力障碍儿童、罹患重度唇腭裂的言语障碍儿童和重度肢体运动障碍儿童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三)辅助器具补助。

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重度听障儿童救助年龄由0-7岁调整到0-14岁。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执行,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0万元。

(四)生活补助。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辽政发〔2018〕29号)执行。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和标准,相应补助资金由本地财政预算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应继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康复救助及时、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畅通救助渠道、高效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各级残联要牵头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救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及时转介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救助。

(三)加大专项资金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做好资金执行和监督管理。针对疫情防控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周期的特殊要求,及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度资金预拨和即时结算,加大资金执行督导进度,规范做好异地康复救助资金支付或报销工作,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便利条件。

(四)推进资金结算便捷化、规范化。加快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救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工作机制和信息系统协同联动,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创造条件。

(五)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要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重要意义,在办理窗口和康复救助机构张贴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宣讲、主动上门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申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实现应救尽救。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动态调整机制,以使广大残疾儿童家庭成员形成合理预期。

此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