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省残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残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35号)文件精神。省残联等四部门制定了《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24日

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35号)、《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与发展规划》(黔残联发〔2021〕25号)《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黔残联发〔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二)坚持需求导向、分类适配、资源共享;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困难优先;

(四)坚持适配基本型、广覆盖为主。

第三条 基本型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够有效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身体功能障碍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辅具适配补贴以普及型、大众化为主,重点解决困难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个性化辅具需求。

第四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包括辅具产品供应及配送、筛查评估、个性化适配、使用指导、售后服务、跟踪回访、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对象为贵州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者为贵州省户籍(包括持有贵州省居住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

同等条件下优先补贴对象:

1.低保户残疾人;

2.一户多名残疾人;

3.17岁以下残疾儿童(含未持证残疾儿童);

4.残疾学生;

5.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6.防返贫动态监测户残疾人;

7.特困供养户残疾人。

第六条 各级残联负责本地区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的计划、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相关辅具适配机构履行适配服务职责和适配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残疾人辅具服务纳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康复辅具产业发展,开展辅具租赁试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助本地区在校残疾学生辅具适配工作。

第二章 适配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省残联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规定辅具种类、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补贴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产品种类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使用年限内,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种类辅具适配补贴,多重残疾人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多个种类辅具适配补贴。

未达到使用年限,但非因个人原因提前损毁无法使用的辅具,经当地县级残联评估,可酌情配发。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经赔付辅具的,在该辅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适配范围。

第九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方式

(一)适配的辅具属于规定范围内类型、标准、价格的提供相应的辅具产品和必要的配套服务;

(二)社会慈善类辅具项目按照相关方式实施;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货币方式补贴或开展辅具租借服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辅具适配程序

(一)调查申报

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状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残联提交《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并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0-17周岁残疾儿童由监护人代办,附户口本(或居住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明确的评估、诊断证明材料。

(二)审核批准

县(市、区)残联依据《补贴目录》,按照残疾类别、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对申报对象的适配资格、辅具是否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必要时组织对残疾人的辅具需求进行评估。

(三)组织适配

1.市(州)、县(市、区)残联组织实施辅具适配服务,将辅具发放到乡镇(街道)残联,再由乡镇(街道)残联将辅具发放到残疾人。

2.跟踪回访:辅具交付残疾人使用半年时间内,市(州)、县(市、区)残联组织实施对残疾人使用辅具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回访,做好跟踪服务。

3.保修服务:辅具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损坏的,由辅具供应商按照相关保修条款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当地残联提供协助。超过质量保修期的,实行有偿维修服务,维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残疾人自理。

4.适配档案:县(市、区)残联为适配辅具的残疾人建立个人档案并保存备查。

5.需要集中采购的辅具由各地残联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四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残联负责统筹中央和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州)残疾人辅具适配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地。

各市(州)残联需在每年7月底前将本地残疾人辅具适配需求上报省残联。经中央、省级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各地承担。由于资金限制,在当年难以得到满足的残疾人辅具需求,要纳入次年辅具适配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应当严格加强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对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补贴资金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已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具品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够由社会保险赔付的由社会保险赔付,不得重复申请辅具适配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核实,5年内不得享受辅具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能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2.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