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请各区县残联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日

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为有基本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辅助器具(简称辅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够有效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身体功能障碍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工作,开展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有辅具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优先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辅具适配补贴采取实物适配和限额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适配是指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数和辅具类别统一采购后适配,限额补贴是指补贴对象提供购置凭证按当地残联相关要求进行限额内报销。

第六条 辅具适配补贴以普及型、大众化为主,能够满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参考《重庆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指导)目录》(见附件),确定辅具适配补贴类别,细化辅具适配补贴制度。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根据当地残联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参考评估机构意见开展辅具适配补贴工作。

(一)申请。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可参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制定),镇(街)残联进行初步审核。

(二)评估。各区县(自治县)残联选择“五中心一站”或其他有评估能力的机构,对残疾人辅具需求进行评估,提出辅具适配意见。

(三)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据评估结果,按照当地规定的补贴方式实施辅具适配服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辅具适配补贴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经费配套保障。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辅具适配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具体根据产品使用年限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未达到适配周期,残疾人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种或同类型辅助器具产品。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辅具适配补贴资金,加强经费监管。要认真做好辅具适配管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