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康复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残联〔2016〕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0号)要求,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教育厅共同制定《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 31号

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0号)要求,为推进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加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坚持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坚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服务对象与任务目标

(一)服务对象

1.具有河北户籍。

2.纳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二)任务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河北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

2.年度目标

省残联根据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更新数据,分年度确定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任务(附件1)。

四、补贴标准和经费管理

1.补贴标准

省残联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分年度制定补贴标准。其中:0-6岁儿童康复项目补贴标准为约束性最低补贴标准;其余项目补贴标准为参照补贴标准,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残疾人康复评估结果和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可适度调整补贴标准。

2.经费来源

残疾人精准康复经费可通过康复专项、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救助项目、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筹集。

中央、省财政安排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基本康复服务等。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安排当地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残疾儿童和贫困持证残疾人优先纳入康复专项补贴范围。

已经纳入医保、医疗救助、其他部门救助及社会帮扶的康复服务项目,不足部分可使用康复专项补贴资金或自费。

3.费用结算

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由省、市、县(市、区)统一招标的项目,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同级残联与中标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承接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模版由中残联确定后印发)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体系

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与精准扶贫、健康扶贫等同步实施。

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财政、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省残联牵头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内容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康复专项补贴标准》;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开展全省工作培训;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及管理;指导本系统机构按要求落实康复服务项目。

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残联等部门协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协同残联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指导本系统机构按要求落实康复项目;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与省残联等部门协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结合精准扶贫十大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精准帮扶。

省财政厅与省残联等部门协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安排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康复专项经费,做好精准服务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教育厅与省残联等部门协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协助残联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进一步完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和职业院校康复设施设备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康复机构;指导本系统机构按要求落实康复服务项目;加强特殊教育人才的技术培训;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康复、职业康复以及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工作。

省人社厅与省残联等部门协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结合省情逐步扩大报销范围;做好工伤人员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指导其按要求落实康复服务项目。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开展本地区工作培训;做好本地区服务机构认定;加强本地督导检查;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及管理;每年年底,卫生计生、扶贫、教育、人社部门将本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信息反馈至同级残联。

2.建立技术指导体系

成立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机构准入标准,各类服务规范;开展康复师资培训、指导、评估,保障康复服务质量和效果。

成立市、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当地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为当地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相关报表填报要求。

3.建立服务队伍

每个社区(村)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村)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二)制定服务标准

省残联负责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附件2)。

康复服务目录为参考目录。县(市、区)残联应组织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评估后,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

(三)组建服务网络

1.机构认定

——康复评估机构

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县(市、区)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教育、人社等部门,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选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及教育机构、省认定的工伤康复机构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

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市级残联牵头,联合本级卫生计生委、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一般选定市级以上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申请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的省级机构,由省残联牵头,联合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省本级或其他地区的康复评估任务;对市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不能评估,或评估有争议的项目,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或最终裁定。

康复服务机构能够开展残疾人康复评估工作的,优先纳入康复评估机构认定范围。

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康复评估机构。

——康复服务机构

“十二五”期间已经认定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经市级残联评估合格后,可以承接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

新增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联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人社等部门,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在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省认定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中进行认定。康复服务机构认定后报市残联备案。

承接省、市本级任务的康复服务机构,由同级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认定。

——选择服务机构应就近就便,但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其他区域的机构开展服务。

市残联于每年3月份前将服务机构信息反馈至当地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和各相关服务机构。同时上报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备案,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将全省服务机构汇总后,在省残联网站上公示。

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对全省服务机构动态更新一次。

2.对机构服务项目的管理

各级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

同级残联负责对同级机构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进行监督,与其签署责任书。

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康复服务补贴经费,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档案管理、总结等工作。

3.对机构服务项目的考评

各市每年对当地服务机构承接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考评报告。

省级对全省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抽评。

对自评和抽评不合格者,省将取消其服务资格,且三年内不允许再承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任务。

(四)具体实施

1.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参照《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办法》(附件3)组织实施。

2.残疾人辅具适配

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制定《河北省残疾人辅具适配实施办法》。各市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本着“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由市级残联或县(市、区)残联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3.7周岁以上残疾儿童及持证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

由县级残联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入户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初步评估能够确定其康复需求的,小组成员可将康复评估情况填写至手册后,将其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

——评估

对于有康复需求但是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开展康复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情况填写至《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承接康复服务

残疾人原则上可以自愿选择康复服务机构为其服务。

残疾人持《康复服务手册》,到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康复评估结果和《精准康复服务目录》的要求,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建立档案。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系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康复服务手册》上。

康复服务机构负责《康复服务手册》的管理。

——信息报送

康复服务机构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县(市、区)残联审核数据库信息,无误后,逐级上报至省残联和中国残联康复部。

六、督导检查

1.市、县(市、区)残联每年12月底前对当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省残联联合其他部门对各市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抽查,主要评估指标包括:

——数量指标

每年,完成年度既定康复服务目标。

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达80%以上。

——时效指标

按计划完成任务目标,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社会效益指标

残疾人功能状况显著改善,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对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2.省、市、县(市、区)残联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省、市、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2020年,中国残联、省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对“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附件: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年度康复服务目标任务分解表(2016年)

2.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

3. 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办法

附件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年度康复服务目标任务分解表(2016年)

注:1.统计口径:各市本年度接受康复服务的比率="本年度各市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各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总数

2.本表中的目标任务皆为最低目标任务

附件3

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并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第四条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普遍开展家长学校工作,逐步形成省、市、县、社区四级家长学校服务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残联、财政、卫生计生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七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级残联。

第六条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1.省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者筛查、康复服务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审批;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制定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

2.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预算,拨付康复救助资金,对康复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省卫生计生委指导本系统机构按要求落实康复项目,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做好残疾预防试验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

4.省教育厅指导本系统机构按要求落实康复项目,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5.省人社厅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指导其按要求落实康复项目;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省扶贫办将贫困残疾儿童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扶贫十大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第三章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服务范围已经纳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库,具有河北户籍、诊断明确且有康复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年龄段可扩大到16周岁以下(7周岁以下儿童优先)。

人工耳蜗救助儿童植入手术年龄段为1-7周岁(未满8周岁),在普通学校就读的7-17周岁(未满18周岁)重度聋儿(需提供入学证明)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服务年龄。

第八条参照《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服务,省残联每年修订该目录,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服务内容。

第四章服务机构认定和服务项目管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各类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服务任务:

1.具有法人资质。社会机构为依法在工商管理、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并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2.机构建设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相关准入标准。

3.机构自愿申请承担救助任务并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条制定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省残联负责牵头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等。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认定

1.诊断机构

诊断机构一般设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如其不具备诊断条件,也可由市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儿童残疾诊断机构。

2.评估机构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

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县(市、区)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等部门,严格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选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及教育机构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

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市级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等部门,严格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一般选定市级以上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申请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的省级机构,由省残联牵头,联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省本级或其他地区的康复评估任务;对市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不能评估,或评估有争议的项目,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或最终裁定。

康复服务机构能够开展残疾人康复评估工作的,优先纳入康复评估机构认定范围。

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康复评估机构。

3.康复机构

“十二五”期间认定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经市级残联年度评估合格后,可以承接本地区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工作,县(市、区)残联通过直接委托等方式,为其当地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

新增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联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等部门,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中的机构进行认定。康复机构认定后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承接省、市本级任务的康复机构,由同级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委、教育等相关部门认定。

4. 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就近就便,但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其他区域的机构为其开展服务。

市残联于每年3月份前将服务机构信息反馈至当地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和各相关服务机构。同时上报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备案,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将全省服务机构汇总后,在省残联网站上公示。

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负每年4月底前对全省服务机构动态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对机构服务项目的管理

1.各级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

2.同级残联负责对同级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监督,与其签署责任书。

3. 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服务补贴经费,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档案管理、总结等工作。

4. 各市每年对当地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考评报告。

省对全省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抽评。

对自评和抽评不合格者,省将取消其服务资格,且三年内不允许再承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任务。

第五章实施服务

第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参照《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1.诊断。有康复需求的疑似残疾儿童自愿到诊断机构接受检查,并开具诊断证明。

2评估。诊断明确的残疾儿童持诊断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领取《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按照要求填录基本信息后,持该手册到定点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评估适宜实施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服务。康复机构负责保管《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将安置残疾儿童信息及时与县(市、区)残联反馈。

3.康复服务。服务机构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要求实施康复服务。

4.康复效果评估。服务机构应建立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人工耳蜗救助工作参照《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实施。

第六章经费筹集与拨付

第十五条补贴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中的康复专项补贴标准执行。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服务补贴标准。

原则上为残疾儿童提供1年康复服务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年限。

第十六条 经费筹集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经费在统筹考虑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服务人数和经费补贴标准,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形式。

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统筹确定的年度服务目标,安排及下达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经费。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使用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治疗,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参保人员可依据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康复服务补贴经费予以资助,因医疗保险报销而节余的康复服务补贴经费,可用于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和拨付

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采购工作完成后由负责政府采购的同级残联商同级财政同意,将经费拨付至政府采购中标单位。

需要拨付服务机构的经费,由市或县(市、区)残联评估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并商同级财政同意后,核拨至服务机构。

第七章专业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委、残联要强化对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定期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新增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创造条件为每个专业人员每年度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服务质量。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残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省、市、各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第二十一条每年12月底前,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绩效报告,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情况进行年度抽评。

第二十二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宣传,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的意义、政策、申报流程、服务内容及规范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该办法于2016年10月31日执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于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