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残联字〔2022〕8 号)

各市(地)残联、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规范监督管理,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联合制订了《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依据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1〕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省、市(地)、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残联字〔2019〕8号)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为接受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及本细则相关规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实行谁定点谁管理,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要向所在地相应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细则第七条中所列相关书面证明和当地残联组织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残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残联组织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组织专家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开展现场评估、核查,依据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残联组织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残联组织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市(地)残联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相关审批材料,报省残联备案。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残联组织申请复审。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并注意吸收定点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以上。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签订后,残联组织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组织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10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组织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及时向残联组织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残联组织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触及社会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不及时向残联组织报告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服务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的服务规范、档案管理等相关要求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等,实施系统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服务的年度周期为1年(自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之日起不少于10个月),年龄在0-6岁(未过7岁生日)。

第二十一条 受助残疾儿童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地残联,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二十二条 残联组织要同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定点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维护残疾儿童的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设专人负责对日常教学活动的监控和机构内部安全管理,保证实时掌握在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情况,并定期向本地残联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期满后,定点服务机构要向批准救助地残联提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阶段性评估报告、康复服务档案、家长满意度签字、批准救助地残联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批准救助地残联据此进行康复救助经费拨付。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可根据康复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经费支付或报销,救助金额按照批准救助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帐,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机构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支付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时追回。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残联组织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地)残联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全省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抽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继续执行;服务协议期满,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残联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