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23〕11号)

各市州残联、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等规定,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4日

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展示体验、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以实物补贴为主要方式,支持有需求的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辅助器具适配。

第六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残疾人实际需求,制定《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并结合社会发展、财政可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市州、县市区不再进行集中采购。

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目录和实施细则,其产品种类和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省指导目录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向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报备的情况下适当扩大重点补贴对象范围。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湖南省残疾评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残疾人,包括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

(一)重点补贴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0-17岁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申请时未满18周岁)。

(二)其他补贴对象。除重点补贴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

第八条 根据《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结合“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实施分类补贴。

(一)对于重点补贴对象,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于其他补贴对象,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分档补贴。补贴标准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补贴;补贴标准高于5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产品价格和上述比例分档给予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据适配结果等相关凭证与产品供应商或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第十条 《指导目录》中同一种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使用年限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对于多重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3件;对于其他类别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件。

第十一条 在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待遇中已享受了辅助器具适配的,在其产品使用年限内不重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 适配流程

第十二条 依托“辅具服务平台”,发布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做好相应的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线上申请。残疾人(监护人/代理人)登录“湖南省残疾人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在“辅具服务平台”中提交申请,并按程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残疾人(监护人/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是指《指导目录》中明确需要评估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指定的评估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受理补贴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和标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核通过后,登录“辅具服务平台”,向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提交订单,或到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接受适配。超出《指导目录》补贴标准的部分,由残疾人自付后再进行辅助器具适配。适配完成后,残疾人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登录“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需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展示体验、选购配送、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修保养、跟踪回访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租赁、租借、回收再利用等服务。

第十六条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后,可根据辅助器具产品质量,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配送情况、服务承诺等,在“辅具服务平台”对产品供应商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服务机构和产品

第十七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省辅助器具产品及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包括辅助器具设备价格及适配服务费,其中适配服务费不超过辅助器具产品总价的20%。

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选择产品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并签署协议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市州残疾人联合会每季度末将产品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的服务情况报送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残疾人扶助专项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给予保障。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和申请时限,优先保障重点补贴对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统筹推进、分级管理。

(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制度,指导并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组织业务培训、适时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抽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和维护“辅具服务平台”。

(二) 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制定本地区补贴目录和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宣传推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按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汇总工作。

(三)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评估、审批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开展辅助器具适配的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工作。

(四)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核,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调查、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督查。

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

第二十一条 已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转租、转让。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产品供应商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取消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商资格。对于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追回,收缴同级国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

2.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