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7〕57号)

各市(州)残联、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改善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就业,省残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1日

(此文发至县)

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的对象为有康复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借(租)用维修、回收更换、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和康复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服务。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的项目包括辅助器具类和家庭康复类辅助器具(人工耳蜗、假肢、矫形器、数码助听器等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开择优、注重绩效、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的经费包括各级财政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各级残联按实际适配的辅助器具的一定比例支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经费。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残联组织。

第七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主体由能够提供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业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辅助器具工程师5名以上、假肢矫形师1名以上、听力适配1名以上、视力验光师1名以上。

(三)具备提供辅助器具展示、评估、需求收集、适应性训练等服务的能力,配备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和配送车辆。

第三章 购买流程

第八条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编制预算。各级残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项目预算,经省残联汇总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选择承接主体。省残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全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品种、单价及供应商。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品种、单价及供应商形成《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及供应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签订购买合同。各级残联与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组织实施。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五)绩效评估。各级残联会同当地财政对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适时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残联与财政厅。

(六)结算。各级残联按照《合同》规定和绩效评估的结果与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和供应商进行结算。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残疾儿童或持证残疾人由本人、监护人或代办人(所在地康复协调员或专职委员)通过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或到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填写《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

(二)审核及评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行委)残联对残疾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三)适配:符合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要求的残疾人,由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留存残疾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登记数量、价格等基础资料,直接适配。不符合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要求的残疾人,应由承接机构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本级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如不能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需求,转介到上级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适配。

(四)建档:各级残联将适配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开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将适配信息录入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

(五)回访:各级残联通过电话,网络、现场调查、专家复审等方式随访。回访情况记入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拨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资金,监督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省残联负责编制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经费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全省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和《目录》。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和《目录》每两年招标确定一次。省残联按照《目录》实施省本级辅助器具产品采购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市(州)、县(区、市、行委)残联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方案,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目录》实施本级辅助器具产品采购工作。及时将适配数据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对所属地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业务指导、绩效评估和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负责建立各级残联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机构。负责场地装修、布置、安排库房、辅助器具需求调查、适配、应用训练、物流配送、售后维修、回访、建立和维护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档案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归省残联所有,由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负责建立、开发、升级、更新、维护。分级授权市(州)、县(区、市、行委)残联及所属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造成残疾人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经费的;

(三)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适配的辅助器具使用期限内不得重复申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及时公示有关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信息,并按要求规范建好档案,将数据分别录入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及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

第十七条 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再使用时,由县(区、市、行委)残联与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回收,经消毒、整修后进行再次利用,使财政资金发挥效益最大化,最大程度的发挥辅助器具资源的作用。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在每年12月初针对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任务分配及完成情况、康复服务效果及救助对象满意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对下一年工作的建议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底报省残联。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回访、现场调查、互联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平台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适配数据对比、残疾人服务满意度调查、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每年最少开展一次专项绩效评估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第十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数量和资金结算以各级残联录入到中国残联开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系统数据为准。由各级残联按照《合同》规定和绩效评估结果向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承接机构结算适配服务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