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残联发〔2021〕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残联,财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1日

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保障我省残疾人普遍得到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康复和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可以是特别生产的或通用产品。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主要包含满足残疾人需求的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自愿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科学合理设置补贴比例,采取普遍性辅助器具适配政府补贴和残疾人自付相结合,变无偿适配为部分有偿适配,对特定的残疾人群体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倾斜。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普及型辅助器具为主,赋予残疾人自主选择权力,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从政策上杜绝辅助器具适配的资源浪费,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按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凭单制方式实施,同时注重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面。

第八条 已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已赔付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已赔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预算及监管,各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第十条 省残联负责《陕西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陕西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陕西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等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项目实施的管理;提出省级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资金预算方案;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落实文件要求,监督检查各地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落实情况;负责根据辅具需求和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态调整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省残疾人辅助技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补贴办法》,制订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草案,提出《补贴目录》调整意见,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流程规范,汇总分析全省辅具适配补贴制度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负责“陕西省辅助器具适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维护;负责产品供应商和协议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市、县(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

第十二条 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听力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全省听力语言康复机构适配工作,负责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和语言康复训练等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残联负责本市辅助器具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督导县区组织实施《补贴办法》,加强协议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残联负责摸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组织实施本辖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确定协议服务机构,组织适配评估,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意向,按补贴标准与协议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产品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并进行服务监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服务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技术、人员等工作支持。辅助器具适配由市级统筹实施的,其职责由市残联负责。

第十五条 乡(镇)、村(社区)残联组织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在服务平台上进行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负责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负责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三章补贴目录

第十六条 《补贴目录》明确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类别、名称、型号、适用对象(残疾类别)、使用年限、主要特征及功能、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目录》按辅助器具价值和功能综合分为:低值类、基本类和非基本类。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低值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产品供应价格在100元以内的(含100元)辅助器具;基本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产品供应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普及型辅助器具;非基本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较高辅助器具需求的辅助器具。

第十九条 原则上使用年限内的同种辅助器具不得重复申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辅助器具的),但可以申请维修;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超过2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每半年左右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四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

(一)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二)符合陕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优先补贴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城乡低保户和残疾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有辅助器具需求并已通过评估,但当年没有享受补贴的受助对象,自动顺延至下年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辅助器具类别、功能、型号和不同补贴对象,按比例补贴标准为辅助器具适配总价的80%--100%,残疾人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补贴目录》中低值类辅助器具适配,适用于简易评估审核程序,实施全额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目录》中基本类辅助器具适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城乡低保户实施全额补贴;其他残疾人按80%--100%标准补贴,残疾人个人支付剩余部分。

第二十五条 《补贴目录》中非基本类辅助器具适配,实行定额补贴。定额补贴之外部分,由残疾人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人工耳蜗、基本型助听器和其他必要的辅助器具可由省残联集中采购。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范围的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陕西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产品供应商依据《陕西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向省残疾人辅助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按设定条件、程序审核通过后,相关产品信息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残疾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 产品供应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接受服务平台监管。

第三十条 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满意度较低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机构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训练、维修、使用指导等服务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照《陕西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向属地残联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成为辅助器具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报备省残疾人辅助技术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协议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协议服务机构受属地残联监管,接受省残疾人辅助技术中心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不全面履行协议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补贴流程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辅助器具适配申请。网上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由乡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或县级残联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二)评估。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含动态更新系统中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确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在两个月内进行评估,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提出评估意见。人工耳蜗适配申请、助听器适配申请直接转介至相应定点手术、验配机构。

(三)审核。市、县(区)残联依据评估意见,结合年度预算补贴资金予以审核,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四)选品。残疾人(或监护人)依据残联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残疾人在服务平台或协议服务机构了解适配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型号、价格、参数、补贴标准、使用年限等),选择辅助器具或服务,并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五)适配。服务平台产品供应商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实施适配或配送上门,同时负责辅助器具安装调试,提供必要的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并根据辅助器具使用要求,及时跟踪回访和售后服务。

(六)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提供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或维修服务。

(七)结算。协议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产品供应商应及时将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录入服务平台,市、县(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按补贴标准与协议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产品供应商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八)监管。各级残联、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定期检查、评估、验收适配情况,并做好适配执行情况的日常督导和检查。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残联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状况、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审核后下达各地,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解决。各地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更多慈善捐助资金用于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十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20%用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残联根据适配结果按照补贴标准定期进行资金结算,不按补贴标准履行者,省残联调减次年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省残联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需求情况和本级安排辅助器具适配资金情况,加强跟踪和评估,动态调整补贴额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残联加强产品供应商和协议服务机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租售,一经发现5年内不予享受各类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第四十四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租借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辅助器具研发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